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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构造 号钟和号锣须由抗腐蚀物料制成,设计成能发出清晰音调。钟口的直径,对于长度为20米或大于20米的船只,不得小于300毫米;对于长度为12米或大于12米但小于20米的船只,不得小于200毫米。 如属切实可行,建议使用机动钟锤,以确保证敲力的恒定,但须可用手动操作。钟锤的质量不得小于号钟质量的3%。 3.批准 声号器具的构造、性能以及在船只上的装设,须使船旗国的有关主管当局满意。 附件IV 遇险讯号 1.下列讯号,一起或分别使用或陈示时,表示遇险和需要协助: (a)每隔约一分钟鸣炮一次或燃放其他爆炸讯号一次; (b)使用任何雾号器具进行连续发声; (c)相隔短暂时间发射而每次发射一枚抛射红星的火箭或炮弹; (d)用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通讯方法发出由莫尔斯码组…───…(SOS)组成的讯号; (e)用无线电话发出以口语“Mayday”组成的讯号; (f)用国际电码讯号中的遇险信号N.C.; (g)由一面四方旗和其上方或下方的一个球体或任何球形物体组成的讯号; (h)船上火焰(如燃的柏油桶、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i)发出红光的手持火焰讯号或火箭降落伞讯号弹; (j)放出橙色烟雾的烟雾讯号; (k)两臂侧伸,缓慢、重复地上下摆动; (l)无线电报警报讯号; (m)无线电话警报讯号; (n)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发出的讯号; (o)无线电通讯系统发出的经认可讯号,包括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1989年第365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86号法律公告) 2.除表示遇险和需要协助的目的外,禁止使用或陈示上述任何讯号;禁止使用可能与上述任何讯号混淆的其他讯号。 3.须注意《国际讯号规则》的有关部分、《商船搜救手册》及下列讯号: (a)带有一个黑色的正方形和圆形或带有其他适当符号的一块橙色帆布(供空中识别); (b)染色标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乃“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之译名。 #“《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乃“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60”之译名。 @“国际照明委员会(照委会)”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 (CIE)”之译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