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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369N章 商船(安全)(遇险讯号及避碰)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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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由于从英制单位改为公制单位和丈量数字凑整而需对号灯位置作出的调整,永久豁免。
  
  (d)(i)由于本规则附件I第3(a)段订明而需对长度小于150米的船只上的桅灯位置作出的调整,永久豁免。
  
  (ii)由于本规则附件I第3(a)段订明而需对长度为150米或大于150米的船只上的桅灯位置作出的调整,豁免至本规则生效之日后9年。(e)由于本规则附件I第2(b)段订明而需对桅灯位置作出的调整,豁免至本规则生效之日后9年。
  
  (f)由于本规则附件I第2(g)和3(b)段订明而需对舷灯位置作出的调整,豁免至本规则生效之日后9年。
  
  (g)对于本规则附件III订明的声号器具所作规定,豁免至本规则生效之日后9年。
  
  (h)由于本规则附件I第9(b)段订明而需对环照灯位置作出的调整,永久豁免。
  
  附件I
  
  号灯及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1.定义
  
  “船体以上高度”(height above the hull) 一词,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该高度须从号灯位置的垂直下方的位置开始丈量。
  
  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
  
  (a)在长度为20米或大于20米的机动船上,桅灯须安置如下:
  
  (i)前桅灯或如仅有一盏桅灯则此桅灯,须安置于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米之处;如船只宽度超逾6米,则须安置于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宽度之处,但该号灯不须安置于船体以上高度超逾12米之处;
  
  (ii)装有2盏桅灯时,后桅灯须比前桅灯垂向高出至少4.5米。(b)机动船桅灯的垂向间距离须做到:在一切正常纵倾状况下,从距离船首1000米处的海平面观看,后桅灯在前桅灯之上并与其分开。
  
  (c)长度为12米或大于12米但不小于20米的机动船的桅灯在舷缘以上的高度须不小于2.5米。
  
  (d)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最高一盏号灯,在舷缘以上的高度可小于2.5米。但在除舷灯和尾灯外尚装有桅灯,或除舷灯外尚装有规则第23(c)(i)条订明的环照灯时,则此种桅灯或环照灯须高出舷灯至少1米。 (1989年第365号法律公告)
  
  (e)为机动船在从事拖曳或顶推他船时订明的2盏或3盏桅灯中的一盏,须安置在与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上;但如该号灯装在后桅上,则最低的后桅灯须比前桅灯垂向高出至少4.5米。
  
  (f)(i)规则第23(a)条订明的桅灯,须高于并离开除第(ii)节描述者外的所有其他号灯和遮蔽物。
  
  (ii)当规则第27(b)(i)条或规则第28条订明的环照灯装在桅灯之下并不切实可行时,则可装在后桅灯上方或垂向装在前、后桅灯之间;但在后种情况下,须符合本附件第3(c)段的规定。(g)机动船舷灯的船体以上高度不得大于前桅灯船体以上高度的3/4。舷灯不得低到受甲板灯的干扰。
  
  (h)长度小于20米的机动船上的舷灯,如合并为一盏合座灯,则须比桅灯低出至少1米。
  
  (i)当本规则条文订明2盏或3盏号灯装在垂直线上时,其间距须如下:
  
  (i)在长度为20米或大于20米的船只上,此种号灯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除规定有拖曳灯者外,其中最低一盏号灯的船体以上高度须不小于4米;
  
  (ii)在长度小于20米的船只上,此种号灯的间距不得小于1米;除规定有拖曳灯者外,其中最低一盏号灯的舷缘以上高度须不小于2米; (1989年第365号法律公告)
  
  (iii)当装有3盏号灯时,它们须以相等间距隔开。(j)为船只在从事捕鱼时订明的2盏环照灯中的下面一盏,在舷灯以上的高度须不小于该2盏垂直号灯的间距的两倍。
  
  (k)当装有2盏锚灯时,规则第30(a)(i)条订明的前锚灯,须比后锚灯高出至少4.5米。在长度为50米或大于50米的船只上,前锚灯的船体以上高度须不小于6米。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a)当为机动船订明2盏桅灯时,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船只长度的一半,但无须大于100米。前桅灯与船首之间的距离,须不大于船只长度的1/4。
  
  (b)在长度为20米或大于20米的船只上,舷灯不得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它们须安置在船舷处或其附近。
  
  (c)当规则第27(b)(i)条或第28条订明的号灯被垂直安置在前、后桅灯之间时,此等环照灯须安置在与船只首尾中心线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之处。
  
  (d)当机动船经订明仅有一盏桅灯时,该灯须在船舯之前陈示;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只不必在船舯之前陈示此灯,但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靠前的位置上陈示。 (1995年第486号法律公告)
  
  4.捕鱼船只、疏浚船及从事水下作业的船只的示向号灯位置细节
  
  (a)规则第26(c)(ii)条订明的用以指示从事捕鱼的船只的外伸渔具方向的号灯,其与2盏环照红灯和白灯的水平间距,须不小于2米但亦不大于6米。该号灯须不高于规则第26(c)(i)条订明的环照白灯,但亦不低于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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