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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329章 海上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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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章 第82条退款的强制执行
  
  保费的退还
  
  凡保费或其中任何份额的保费,藉本条例声明为可获退还的─
  
  (a)如已经缴付,则可由受保人向保险人追讨;及
  
  (b)如未经缴付,则可由受保人或其代理人保留。
  
  [比照 1906 c. 41 s. 82 U.K.]
  
  第329章  第83条按协议退款
  
  如保单载有条文,规定某事件发生时退还保费或退还其中任何份额的保费,则在该事件发生时,受保人随即可获退还该项保费或该项份额的保费(视属何情况而定)。
  
  [比照 1906 c. 41 s. 83 U.K.]
  
  第329章  第84条因代价消失而退款
  
  (1)凡作为缴付保费的代价完全消失,而在受保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并无诈骗或不合法情况,受保人随即可获退还保费。
  
  (2)凡作为缴付保费的代价是可拆分的,而其中的任何可拆分部分完全消失,受保人随即可在同样条件下,获退还有关份额的保费。
  
  (3)尤其─
  
  (a)如保单无效,或保单在风险开始时起由保险人废止,则受保人方面如无诈骗或不合法情况,保费可获退还;但如风险是不可拆分的,且风险责任曾一度起期,则保费不可获退还;
  
  (b)如受保标的物或其部分从未陷于危险中,则保费或其中有关份额的保费(视属何情况而定)可获退还:
  
  但如该标的物在“不论已否损失”的情况下受保,且于合约订立时已安全抵达,则除非保险人当时已知道安全抵达,否则保费不可获退还;(c)如受保人在风险存在的整段期间并无可保权益,则保费可获退还,但本项规则不适用于以博彩或打赌形式立出的保单;
  
  (d)如受保人具有可废除权益,而该权益在风险存在期间终止,则保费不可获退还;
  
  (e)如受保人以不定值保单作出超额投保,有关份额的保费可获退还;
  
  (f)除上述各条文另有规定外,如受保人藉重复保险作出超额投保,则在所涉及的数份保费中有关份额的保费可获退还:
  
  但如保单是在不同时间立出的,而任何较早期的保单已于任何时间承担全部风险,又或如已根据任何较早期的保单就该保单所承保的十足数额而提出的申索作出付款,则就该保单而言,保费不可获退还,此外,如受保人明知但仍立出重复保险,则保费亦不可获退还。
  
  [比照 1906 c. 41 s. 84 U.K.]
  
  第329章  第85条在相互保险情况下对本条例所作的变通
  
  相互保险
  
  (1)凡两人或超过两人相互协定承保对方的海上损失,即称为相互保险。
  
  (2)本条例关于保费的条文不适用于相互保险,但保费可由保证或其他协定的安排取代。
  
  (3)就相互保险而言,本条例的条文,只要是可由协议各方协定变通的,可藉保险社所发出保单的条款而变通,或藉保险社的规则及规例而变通。
  
  (4)除本条所述的例外情况外,本条例的条文适用于相互保险。
  
  [比照 1906 c. 41 s. 85 U.K.]
  
  第329章  第86条由受保人作追认
  
  补充条文
  
  凡海上保险合约是由某人代表他人真诚立出的,该名由代表立出合约的人可追认该合约,即使在他知悉损失发生后亦然。
  
  [比照 1906 c. 41 s. 86 U.K.]
  
  第329章  第87条藉协议或惯例更改的隐含义务
  
  (1)凡任何权利、责任或法律责任,会因法律的隐含规定而根据海上保险合约产生的,可藉明示协议或藉对订约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惯例,予以否定或更改。
  
  (2)本条条文,可引伸适用于本条例声明的并可藉协议合法变通的任何权利、责任或法律责任。
  
  [比照 1906 c. 41 s. 87 U.K.]
  
  第329章  第88条合理时间等属事实问题
  
  凡藉本条例而对合理时间、合理保费或合理努力作出任何提述,何谓合理,乃属事实问题。
  
  [比照 1906 c. 41 s. 88 U.K.]
  
  第329章  第89条以承保条作为证据
  
  如保单已加盖适当印花,则可一如向来做法而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参阅承保条或暂保单。
  
  [比照 1906 c. 41 s. 89 U.K.]
  
  第329章  第90条词语的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或因标的物而另有所指外─
  
  “保单”(policy) 指海上保单;
  
  “动产”(movables) 指除有关的船舶外的任何实体动产,以及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文件;
  
  “诉讼”(action) 包括讼案、反申索及抵销;及
  
  “运费”(freight) 包括船东使用其船舶运载本身的货品或动产而可得的利润,以及第三者须支付的运费,但不包括旅费。
  
  [比照 1906 c. 41 s. 90 U.K.]
  
  第329章  第91条保留条文
  
  普通法(包括商法)的规则,须继续适用于海上保险合约,但与本条例的明订条文有抵触者除外。
  
  [比照 1906 c. 41 s. 91 U.K.]
  
  第329章  第92条禁止就海上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赌博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1)如─
  
  (a)任何人立出海上保险合约,但对所订合约关涉的船舶的安全抵达,或对受保标的物的安全或保存,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真正权益,亦不真诚预期会取得此权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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