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329章 海上保险条例

[接上页]

  (7)凡船舶、运费及货物,或此等权益的任何其中两项,均由同一受保人所拥有,在决定保险人对共同海损损失或分担的法律责任时,须犹如该等标的是由不同的人拥有的一样。
  
  [比照 1906 c. 41 s. 66 U.K.]
  
  第329章  第67条保险人就损失所负有的法律责任的程度
  
  弥偿限度
  
  (1)受保人就其受保保单的承保损失而可予追讨的款项(如属不定值保单,达可保价值全数的程度,如属定值保单,则达保单所定价值全数的程度),称为弥偿限度。
  
  (2)凡损失是可根据保单予以追讨的,保险人或(如超过一名保险人)各保险人均负有法律责任承担某一份额的弥偿限度,如属定值保单,该份额为其认保款额在保单所定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如属不定值保单,该份额则为其认保款额在可保价值中所占的份额。
  
  [比照 1906 c. 41 s. 67 U.K.]
  
  第329章  第68条全损
  
  除本条例条文或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凡受保标的物发生全损─
  
  (a)如保单属定值保单,弥偿限度为该保单所定的款额;
  
  (b)如保单属不定值保单,弥偿限度则为受保标的物的可保价值。
  
  [比照 1906 c. 41 s. 68 U.K.]
  
  第329章  第69条船舶发生部分损失
  
  凡船舶损坏,但并非完全的损失,则除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弥偿限度如下─
  
  (a)如船舶已获修理,则受保人有权从合理修理费中,获得经减除惯常的扣除额后的余款,但款额不得超过任何一宗灾害事故的保额;
  
  (b)如船舶只获部分修理,则受保人有权获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所得的合理修理费,并可就未修理的损坏情况所引起的合理折旧(如有的话)获得弥偿,但总款额不得超过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所得的全部损坏的修理费;
  
  (c)如船舶没有获修理,以及没有在风险存在期间在受损坏的状况出售,则受保人有权就未修理的损坏情况所引起的合理折旧获得弥偿,但款额不得超过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所得的此等损坏的合理修理费。
  
  [比照 1906 c. 41 s. 69 U.K.]
  
  第329章  第70条运费发生部分损失
  
  除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凡运费发生部分损失,如属定值保单,弥偿限度为该保单所定款额中的一个份额,如属不定值保单,则弥偿限度为可保价值中的一个份额,而此等份额为受保人损失的运费在根据保单由受保人承担风险的全部运费中所占的份额。
  
  [比照 1906 c. 41 s. 70 U.K.]
  
  第329章  第71条货品、商品等发生部分损失
  
  凡货品、商品或其他动产发生部分损失,除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弥偿限度如下─
  
  (a)如定值保单承保的货品、商品或其他动产,其中有部分发生全损,弥偿限度为该保单所定款额中的一个份额,该份额为发生损失部分的可保价值在全部的可保价值中所占的份额,而确定方法一如不定值保单所采用的确定方法一样;
  
  (b)如不定值保单承保的货品、商品或其他动产,其中有部分发生全损,弥偿限度为发生损失部分的可保价值,而确定方法一如全损所采用的确定方法一样;
  
  (c)如受保货品或商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目的地交付时已经损坏,如属定值保单,弥偿限度为该保单所定款额中的一个份额,如属不定值保单,弥偿限度则为可保价值中的一个份额,而此等份额均为在抵达地点时完好毛值与损坏后毛值之间的差额,在完好毛值中所占的份额;
  
  (d)“毛值”(gross value) 指批发价或(如无批发价)估计价值,而不论属何一情况,均以运费、卸岸费及税项为已预付者计;但如属惯常以保税形式出售的货品或商品,则保税价格即当作为毛值。“毛收益”(gross proceeds) 指在所有售卖费用是由卖方支付的情况下,在该项售卖中所取得的实际价格。
  
  [比照 1906 c. 41 s. 71 U.K.]
  
  第329章  第72条估值的拆分
  
  (1)凡不同类别的财产根据单一估值受保,该估值必须以各类别财产的可保价值,按比例在各类别财产之间作出拆分,一如不定值保单的情况。某类别财产的任何部分,其受保价值为该类别财产受保价值的总额中的一个份额,而该份额为该部分财产的可保价值在全部财产的可保价值中所占的份额,而此两项可保价值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确定。
  
  (2)凡估值须作拆分,而关于各独立类别、质素或种类的货品的主要成本的详情又不能确定,可按不同类别、质素或种类的货品的完好抵达净值将估值分拆。
  
  [比照 1906 c. 41 s. 72 U.K.]
  
  第329章  第73条共同海损分担及救助费用
  
  (1)除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如受保人已付款作出共同海损分担或负有法律责任作出共同海损分担,则如负有法律责任分担的标的物是以其分担价值的十足数额受保的,弥偿限度为该项分担款额的十足数额,但如该标的物并非以其分担价值的十足数额受保,或如该标的物只有一部分受保,则保险人须支付弥偿必须按保险不足额的比例削减;凡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承担的单独海损损失是从分担价值中扣除的,为确定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分担的部分,该单独海损损失款额必须从受保价值中扣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