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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重复保险 (1)凡受保人或其代表就同一冒险及权益,或就其中的任何部分,立出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保单,而保额超出本条例所容许的弥偿,受保人即称为以重复保险作出超额投保。 (2)凡受保人以重复保险作超额投保─ (a)除非保单另有规定,否则受保人可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次序,向保险人申索付款,但他无权收取任何超出本条例所容许的弥偿的款项; (b)如受保人据以申索的保单是一份定值保单,则受保人必须从估值中抵免他根据任何其他保单所收取的任何款项,但不得顾及受保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c)如受保人据以申索的保单是一份不定值保单,则他必须从十足的可保价值中抵免他根据任何其他保单所收取的任何款项; (d)如受保人收取任何超出本条例所容许的弥偿的款项,他即当作是按照各保险人之间获得分担的权利,以信托方式为各保险人持有该笔款项。 [比照 1906 c. 41 s. 32 U.K.] 第329章 第33条保证的性质 保证等 (1)在以下关于保证的各条中,保证指承诺保证,亦即藉此项保证,受保人承诺某事情会被作出或不会被作出,或承诺某种条件会获遵守,或确认或否定某种事情的存在。 (2)保证可以是明示的或隐含的。 (3)以上界定的保证,是一项必须确实遵守的条件,不论其就风险而言是否具关键性。如不如此遵守,则除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保险人的法律责任由保证被违反之日起即获得解除,但此一规定并不影响该日之前由他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比照 1906 c. 41 s. 33 U.K.] 第329章 第34条保证被违反何时可获宽宥 (1)如由于情况改变以致某项保证不再适用于合约中的情况,或因其后的法律而致遵守该项保证成为不合法,则该项保证之不获遵守即获宽宥。 (2)凡任何保证被违反,受保人不得以损失发生之前,该项违反已获纠正和该项保证已获遵守,作为免责辩护。 (3)违反保证的责任可由保险人免除。 [比照 1906 c. 41 s. 34 U.K.] 第329章 第35条明示保证 (1)明示保证可藉任何形式的语句作出,而从此等语句中须能推断出作出保证的意图。 (2)明示保证必须包括在保单内,或写在保单上,又或载于某些藉提述而被纳入保单的文件内。 (3)明示保证并不排除隐含保证,但如隐保证与明示保证有所抵触,则属例外。 [比照 1906 c. 41 s. 35 U.K.] 第329章 第36条中立的保证 (1)凡可保财产(不论船舶或货品)以明示方式保证为中立,即有一项隐含条件,规定该财产在风险开始时须具中立性质,以及规定在受保人所能控制事情的范围内,该财产的中立性质须在风险存在期间被保存。 (2)凡船舶以明示方式保证为“中立”,即亦有一项隐含条件,规定在受保人所能控制事情的范围内,该船舶须具备恰当的文件证明,亦即该船舶须携备用以证明其中立所需的文件,以及规定该船舶不得改或隐藏该等文件,或使用伪冒文件。如因违反此项条件而致发生任何损失,保险人可废止该合约。 [比照 1906 c. 41 s. 36 U.K.] 第329章 第37条对船舶国籍并无隐含保证 对于船舶的国籍,或对于船舶国籍在风险存在期间不得改变,均无隐含保证。 [比照 1906 c. 41 s. 37 U.K.] 第329章 第38条妥善安全的保证 凡受保标的物获保证在某日为“完好”或“在妥善安全的状况下”,只要该标的物在该日的任何时间是安全的,即已足够。 [比照 1906 c. 41 s. 38 U.K.] 第329章 第39条船舶适航的保证 (1)在航程保单内有一项隐含保证,保证船舶在航程开始时就特定的受保冒险而言是适航的。 (2)凡保单责任于船舶在港口时起期,即亦有一项隐含保证,保证船舶在风险开始时能合理地适合面对港口的一般危险情况。 (3)凡保单是关乎一项分不同阶段进行的航程,而在各阶段航程中,船舶需要不同种类的或进一步的准备或设备,即有一项隐含保证,保证船舶在各阶段航程开始时就该阶段航程所需的准备或设备而言是适航的。 (4)任何船舶,如在各方面均能合理地适合面对受保冒险所涉及的一般海险情况,即当作是适航的。 (5)在定期保单内并无隐含保证,保证船舶在冒险的任何阶段是适航的,但在受保人知情的情况下该船舶在不适航的状况被派出海,则保险人对任何可归因于不适航的损失,不负有法律责任。 [比照 1906 c. 41 s. 39 U.K.] 第329章 第40条对货品的适航并无隐含保证 (1)就货品或其他动产而订立的保单内,并无隐含保证,保证货品或动产是适航的。 (2)就货品或其他动产而订立的航程保单内,有一项隐含保证,保证船舶在航程开始时不仅具备船舶的适航性,亦能合理地适合运载该等货品或其他动产往保单所预计的目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