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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329章 海上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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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估计修理费用时,不得扣除由其他权益就该等修理而作共同海损分担所须作出的付款,但须计入船舶如获修理所负有法律责任承担的未来救助行动开支和未来共同海损分担;或(c)如属货品损坏,凡修理损坏和将货品运往其目的地的费用会超出货品在抵达时的价值。
  
  [比照 1906 c. 41 s. 60 U.K.]
  
  第329章  第61条推定全损的效果
  
  凡有推定全损,受保人可将损失作为部分损失处理,或将受保标的物委付予保险人,并犹如损失是实际全损一样处理。
  
  [比照 1906 c. 41 s. 61 U.K.]
  
  第329章  第62条委付通知
  
  (1)除本条条文另有规定外,凡受保人选择将受保标的物委付予保险人,他必须作出委付通知。如他没有作此通知,则损失只可视为是部分损失。
  
  (2)委付通知可以书面作出,或以口头作出,或部分以书面而部分以口头作出,并可藉显示受保人拟无条件将其对受保标的物所具有的受保权益委付予保险人的意向的任何措词作出。
  
  (3)委付通知必须于接获关于损失的可靠资料后,以合理努力作出,但如接获的资料性质可疑,则受保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查询。
  
  (4)凡委付通知已恰当作出,受保人的权利不会因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之事实而受损。
  
  (5)任何委付,可以明示方式或凭保险人的行为而以默示方式表示接受。如保险人于委付通知作出后仅保持缄默,则不足以表示接受。
  
  (6)委付通知一经接受,该委付即不可撤销。接受委付通知,即为承认对损失负有法律责任的定论和承认所作的通知乃属足够的定论。
  
  (7)凡于受保人接获关于损失的资料时,即使向保险人作出委付通知,保险人亦没有受益可能的,均无需作出委付通知。
  
  (8)委付通知的作出可由保险人免除。
  
  (9)凡保险人已就其承担风险以再保险方式投保,他不必作出委付通知。
  
  [比照 1906 c. 41 s. 62 U.K.]
  
  第329章  第63条委付的效果
  
  (1)凡委付属于有效委付,保险人有权接收受保人对受保标的物中任何剩余部分所具有的权益,以及全部附带于受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
  
  (2)在船舶委付后,船舶的保险人有权从正赚取的和从船舶在造成损失的灾害事故发生后所赚取的任何运费中,获得经减除灾害事故发生后为赚取运费所招致的开支后的余款;此外,凡船舶运载船东的货品,保险人有权收取在造成损失的灾害事故发生后运载该等货品的合理报酬。
  
  [比照 1906 c. 41 s. 63 U.K.]
  
  第329章  第64条单独海损损失
  
  部分损失(包括救助、共同海损及单独费用)
  
  (1)单独海损损失为发生于受保标的物的部分损失,而该损失是由承保的危险所造成,且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失。
  
  (2)受保人或其代表为受保标的物的安全或保存而招致的不包括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在内的其他开支,称为单独费用。单独费用并不包括在单独海损内。
  
  [比照 1906 c. 41 s. 64 U.K.]
  
  第329章  第65条救助费用
  
  (1)除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为防止承保的危险造成损失而招致的救助费用,可作为是由该等危险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追讨。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指救助人无须引用合约而可根据海商法予以追讨的费用。该等费用,不包括受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任何被此等受保人或代理人付酬雇用的人为避开承保的危险而提供的属救助性质的服务的开支。该等开支,如属恰当招致者,可按照招致的情况,作为单独费用或共同海损损失而予以追讨。
  
  [比照 1906 c. 41 s. 65 U.K.]
  
  第329章  第66条共同海损损失
  
  (1)共同海损损失是由共同海损行为造成或直接导致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共同海损费用及共同海损牺牲。
  
  (2)凡在发生危险时,为了保存共同冒险中陷于危险中的财产而自愿和合理地作出或招致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3)凡发生共同海损损失,蒙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在海商法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从其他具有权益的人按比率获得分担损失,而此项分担称为共同海损分担。
  
  (4)除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凡受保人招致共同海损费用,他可就其蒙受损失的份额向保险人追讨;如属共同海损牺牲,他可就整项损失向保险人追讨,而无须先行向负有法律责任分担的其他各方强制执行其获得分担的权利。
  
  (5)除保单的任何明订条文另有规定外,凡受保人就受保标的已付款作出共同海损分担或负有法律责任付款作出共同海损分担,他可为其所作的分担向保险人作出追讨。
  
  (6)如无明订规定,凡某项共同海损损失并非因避免承保的危险或并非与避免承保的危险相关而招致,保险人对该项共同海损损失或有关的分担不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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