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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发出日期起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发出无须收费,但如有人就以下情况根据第(1)款向署长申请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则属例外─ (a)大屿山的封闭道路;或 (b)该人意欲在封闭道路上启程离开香港。 (1985年第96号法律公告)(4)凡根据第(3)款须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而收取费用─ (a)如属12个月有效期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申请,该费用是附表2所订明适当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费用;或 (b)如属不足12个月有效期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申请,该费用是相等于(a)段所提述费用的十二分之一乘以拟领许可证的月数,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 (1985年第96号法律公告)(5)每名获发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人及在封闭道路上驾驶该许可证关乎的汽车的人,均须遵从该许可证的条件(如有的话)。 第374E章 第50条行驶巴士许可证、禁区许可证及限制区许可证 (1)任何人─ (a)意欲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指的巴士或禁区内驾驶或由他人驾驶汽车;或 (b)意欲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指的限制区内驾驶或使用汽车或由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可为此目的向署长申请许可证(以下称为“行驶巴士许可证”、“禁区许可证”或“限制区许可证”,视属何情况而定),而署长可根据他认为适当的条件及就他认为适当的时段免费发出该等许可证。 (2)任何行驶巴士许可证、禁区许可证或限制区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发出日期起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每名获发行驶巴士许可证、禁区许可证或限制区许可证的人及驾驶或使用巴士许可证、禁区许可证或限制区许可证关乎的汽车的人,均须遵从该许可证的条件(如有的话)。 第374E章 第50A条快速公路许可证 (1)根据《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4(1)条不准在快速公路上使用或行驶的汽车,其登记车主可向署长申请许可证(“快速公路许可证”),该许可证授权他在快速公路上驾驶或致使获他授权的其他人在快速公路上驾驶他的汽车。 (2)署长在收取附表2所指明的适当费用后,可根据他认为适当的条件及就他认为适当的时段发出许可证。 (3)快速公路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发出日期起计不得超过12个月。 (4)快速公路许可证的持有人及在快速公路上驾驶该许可证关乎的汽车的人,均须遵从该许可证的条件(如有的话)。 (1991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第374E章 第51条装载货物许可证 (1)署长可就已登记为下列种类的车辆发出装载货物许可证,以供该等车辆为出租或取酬而运载并非个人财物的货物─ (a)公共巴士; (b)私家巴士; (c)公共小巴;或 (d)私家小巴。(2)装载货物许可证的申请须采用署长指明的表格,并须连同附表2所订明的装载货物许可证费用。 (3)在接获根据第(2)款的申请及经订明的费用后,署长可在施加条件下发出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装载货物许可证。 第374E章 第52条超额载客许可证 (1)署长在接获由他指明格式的申请书及附表2所订明的超额载客许可证费用后,可按他觉得必需的条款及条件规限下,发出超额载客许可证,授权在货车内或货车上运载超过《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3指明车辆种类的最高载客量的乘客。 (1989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2)署长在根据第(1)款发出超额载客许可证前,可致使该货车接受检验。 (3)根据第(1)款发出的超额载客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但该许可证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有关该车辆的车辆牌照届满当日届满。 第374E章 第53条车辆行驶许可证 (1)一部车辆如未领牌,且─ (a)通常并非在道路上使用,而仅为从一个地盘前往另一个地盘而在道路上行驶的, (b)(由2002年第23号第94条废除)署长在接获该车辆的车主的申请及附表2所订明的车辆行驶许可证费用后,可发给该车主车辆行驶许可证,授权该许可证关乎的车辆就该目的而使用。 (2002年第23号第94条) (2)在任何车辆行驶许可证中,署长可按他认为需要,豁免该许可证关乎的车辆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的条文。 (3)车辆行驶许可证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a)许可证关乎的车辆正于道路上行驶时,除了该车辆通常运载的装备、零件或燃料外,不得运载其他负载物;及 (2002年第23号第94条) (b)许可证关乎的车辆在道路上只可以由授权持有人驾驶该种类车辆的有效驾驶执照的持有人驾驶,以及受有关该车辆可作行驶的时间、该车辆可行驶的道路,以及署长与警务处处长及其他主管当局协商后认为必需的其他条件所规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