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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74E章 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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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4E章 第10条特殊登记号码以拍卖方式发售
  
  (1)根据第9(1)条以拍卖方式出售特殊登记号码,须在署长的指示下进行。
  
  (2)署长须将发售的得益,在扣除因该次进行拍卖而承付的费用后,拨入《政府奖券条例》(第334章)所界定的奖券基金。
  
  第374E章 第11条保留给政府车辆的号码
  
  (1)由英文字母AM及数字组成的登记号码,全部保留给予政府车辆。
  
  (2)-(3)(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4)由英文字母LC及数字组成的登记号码,全部保留给予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所拥有的车辆。 (199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15号第12条)
  
  第374E章 第12条特殊登记号码的过户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获配予特殊登记号码的汽车过户,署长须撤销该特殊登记号码的分配,并根据第9(1)条将该号码另行分配。
  
  (2)在不损害第16条的原则下,特殊登记号码可自某辆汽车移转至另一汽车,如果是并仅如果是在移转时或在紧接移转时候之前,该等车辆为同一人所拥有。
  
  第374E章 第13条在要求下发售登记号码
  
  (1)任何人意欲取得某个由不超过4位数字组成的登记号码,而该号码并非根据第11条保留的登记号码,亦非附表5第1至14项列出的号码,该人可向署长申请以拍卖方式发售该登记号码以作分配。
  
  (2)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付给署长按金$1000后(该按金由署长持有,并在适当时候视属何情况而根据第(4)或(5)款予以处置),署长须以拍卖方式要约发售未经配予的登记号码,该号码由署长选定的一个或以上的英文字母及要求所指定号码组成;而第10条则适用于该等登记号码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发售以及该次发 售的得益。
  
  (3)根据本条以拍卖方式将登记号码发售,底价为$1000,而出席发售的人须据此获得通知。
  
  (4)如登记号码根据本条以拍卖方式发售,而获分配该号码的人并非向署长申请将该登记号码发售的申请人,则该申请人根据第(2)款所付的按金须获退回。
  
  (5)如本条适用的登记号码在拍卖时未有售出,该登记号码须以特别费用$1000分配予向署长申请将该登记号码发售的申请人,而该申请人根据第(2)款所付的按金则视为特别费用的缴款,并由署长将其拨入《政府奖券条例》(第334章)所界定的奖券基金。
  
  (6)第9(2)及(3)条适用于根据本条分配的登记号码,不论其是以拍卖方式发售或以特别费用$1000分配,犹如适用于根据第9(1)条所分配的特殊登记号码一样。
  
  (7)如根据本条分配的登记号码,在分配后12个月内不论因任何因由未有配予一辆汽车,署长可无须通知获分配该号码的人而取消分配给予该人该登记号码,并将该号码另行分配。
  
  第374E章 第14条署长酌情将登记号码发售
  
  (1)署长如认为任何登记号码(该号码并非特殊登记号码或根据第11条保留的登记号码),适宜以拍卖方式发售,可酌情以拍卖方式要约发售该号码;而第10条则适用于该等登记号码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发售以及该次发售的得益。
  
  (2)第9(2)及(3)条适用于根据本条分配的登记号码,犹如适用于根据第9(1)条所分配的特殊登记号码一样。
  
  (3)如根据本条分配的登记号码,在分配后12个月内不论因任何因由未有配予一辆汽车,署长可无须通知获分配该号码的人而取消分配给予该人该登记号码,并将该号码另行分配。
  
  第374E章 第15条因未领牌而取消登记
  
  (1)如任何汽车在2年内未有有效的车辆牌照,署长可按在登记册内所载登记车主的地址,以平邮寄给车主一份通知书,告知他如该车辆在通知书日期后15天内未领牌,该车辆的登记可被取消。
  
  (2)如该车辆未有在第(1)款中所提述的通知书日期后15天内领牌,署长可取消该车辆的登记,以及在符合第9、12、13及14条的规定下,将原先配予该车辆的登记号码配予任何其他汽车。
  
  第374E章 第16条登记号码的移转
  
  (1)如一辆汽车的登记车主意欲将登记号码移转至另一汽车,或将其保留备用一段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直至他已获得该另一车辆为止,他须向署长递交有关该车辆的登记文件,以及符合署长指明格式的登记号码移转申请书,并须向署长缴付附表2订明的登记号码移转费用。
  
  (2)汽车的登记号码,只可移转至拥有或以前曾拥有其登记号码被移转的汽车的人所拥有的汽车。
  
  (3)根据第(1)款的申请须经登记车主或经他以书面妥为授权的人签署;如登记车主是法人团体时,该申请须由经该法人团体提名的人签署。
  
  (4)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署长如信纳申请所载的详情,须─
  
  (a)配予一个新登记号码,给予原有登记号码根据本条被移转的汽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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