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斜纹帘布层轮胎”(diagonal-ply tyre) 指一种并非属交叉帘布缓冲层轮胎的充气轮胎,其结构是帘布层的帘布线伸至胎缘,并以错角方式铺设,而该等帘布层的帘布线与胎面周边的角度,则远小于90度; “结构类型”(type of structure) 就轮胎而言,指本款所界定的轮胎种类的结构类型。 第374A章 第23条转向 车辆转向机械装置的构造或安排,须令到没有可能发生梗锁,而车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引致车辆的任何部分失效。 第374A章 第24条速度表 (1)除法律规定无论何时均不得以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行驶的汽车,以及伤残者车辆外,每部汽车须装配一个有效的速度表,而该速度表须─ (a)放置在驾驶人轻易辨读的地方; (b)保持良好的工作运作; (c)没有任何可能会阻碍驾驶人容易辨读该速度表的障碍; (d)已经校准及作出标记,以便可清楚地显示该汽车正在行驶的速度;及 (e)能够在该汽车以超过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令到其显示出来的速度的准确性在正负百分之十范围内。(2)就违反第(1)(b)款规定而提出的法律程序而言,如能证明以下事项,即属好的免责辩护─ (a)该缺陷是在行程中发生,而违反上述规例,亦是在该行程中发觉;或 (b)当发觉违反上述规例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速采取步骤补救该缺陷。 第374A章 第25条倒车的能力 除电单车、机动三轮车或伤残者车辆外,每部汽车须能够向前及向后行驶。 第374A章 第26条司机驾驶间 (1)除巴士或小型巴士外,每部汽车在设计及构造上,须─ (a)为驾驶人提供足够的空间,且令到驾驶人可以容易接触及迅速操作控制装置; (b)令驾驶人在控制该车辆时,无论何时均可完全看到汽车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况。(2)除巴士及小型巴士外,每部汽车的驾驶人座位须牢置在车身上,而该座位的靠背至前边缘至少须长380毫米,而靠背的宽度亦须为380毫米,但如该车辆装配有连续式座位以供乘客坐在驾驶人旁边,则根据第27条供乘客使用的空间,须从距离最接近驾驶盘中心的座位部分380毫米的一点开始计算。 (3)每部汽车的驾驶人座位,但巴士及小型巴士的除外,须能够就该车辆的驾驶盘调校,以便可以由距离驾驶盘350毫米调校到距离至少450毫米,而该距离则是以驾驶盘周边最接近的一点至驾驶人座椅靠背最接近的部分的距离计算。 (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每部车辆的驾驶人座位的放置,须能够容许驾驶人在该车辆的右侧以手势作出惯常的交通信号。 (5)署长可藉书面发出的许可证,授权使用不符合第(4)款规定的汽车,但须受其觉得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其觉得适当的期间所规限。 第374A章 第27条乘客座位数目 (1)任何车辆的乘客座位数目,不得超过附表3就该种类车辆指定的座位数目。 (2)巴士或特别用途车辆的乘客座位数目,须为就该车辆而发出的登记文件内所指明的座位数目,而任何巴士或特别用途车辆的座位数目,均不得超过上述指明的座位数目。 (3)伤残者车辆、拖车、三轮车或徒步控制车辆,不得设有乘客座位。 (4)除第26条另有规定外,车辆上的每张座椅均须牢置在车身上,该座椅的靠背至前边缘至少须长380毫米,而靠背的宽度亦须为380毫米,巴士或小型巴士除外。 (5)就本条的规定计算车辆的座位数目时─ (a)只须计算按照第(4)款或第73条(视属何情况而定)而提供的座位;及 (b)无须计算座位上任何小于380毫米的空间。 第374A章 第28条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 (1)汽车所有挡风玻璃、窗门及隔板所使用的玻璃或透明材料,须属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 (a)其类型须经署长认可; (b)就透明度而言,不会令该汽车内部景观不清晰;及 (c)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刻有一个可清楚识别其为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的永久标记。(2)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挡风玻璃、窗门或隔板,不得作出任何改动或增补,以增加其反射效能,或减低其透光能力。 (1990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3)署长须在宪报公告上就第(1)(a)款指定他认可的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的类型。 第374A章 第29条挡风玻璃刮水器及喷洗器 (1)如属装配有挡风玻璃的车辆,但电单车、伤残者车辆或拖车除外,则该车辆须装配有一个或以上的有效自动挡风玻璃刮水器,但如该驾驶人无须透过该挡风玻璃亦可看到该车辆前面的情况,并有足够的视野,则属例外。 (2)第(1)款规定的挡风玻璃刮水器须能将挡风玻璃抹清,以便驾驶人除了对车辆前面有足够的视野之外,对车辆左右两侧前面的道路亦一样有足够的视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