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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强制点火式引擎”(positive-ignition engine) 指按奥托循环操作的引擎,而该引擎在操作时,燃料与空气会混合抽入气缸内,并会在压缩后于该循环中一个已知的既定时间以电火花点燃; “净重量”(unladen weight) 就车辆而言,指包括车身及所有零件(如有可供选择使用的车身或零件,则以较重的车身或零件为准)在内的车辆重量,其中包括该车辆在道路上使用时所必要或通常使用的水或蓄电池的重量,但在该车辆上的燃料、散装工具及散装装备的重量则不包括在内; “排气污染物”(exhaust emission) 指从汽车的尾管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200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挂接车辆”(articulated vehicle) 指一部附有拖车的汽车,而其连接方式是拖车的一部分叠加于汽车上面,以致当拖车均匀负载时,负载物的颇大部分重量由汽车承担; “过道”(gangway) 就巴士或小型巴士而言,指为让人从任何入口通往乘客座位,或从该等座位通往出口(紧急出口除外)而提供的空间,但楼梯或在座位前面只供占用该个或该排座位的乘客使用的任何空间,则不包括在内; “国际通行许可证”(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permit) 具有《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最外部分”(outermost part) 就车辆而言,并不包括车辆上打开或伸出的门、铰接式侧栏板或其他可调节部分,也不包括后视镜或转向指示器; “备用紧急出口”(secondary emergency exit) 指巴士上并非主要紧急出口的紧急出口,其尺寸不少于900毫米乘500毫米; “黑夜时间”(hours of darkness) 具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1)及(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无铅汽油”(unleaded petrol) 的涵义与《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第311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单层巴士”(single-decked bus) 指车厢地板或过道上一层再无任何其他车厢地板或过道的巴士; “农具”(agricultural implement) 指农具或农业机器,而两者均属车辆; “农业用拖车”(agricultural trailer) 指不属农业用拖挂装置,经构造或改装作农业、园艺或林业用途,并只是用作上述一种或多种用途的拖车; (1990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农业用拖拉机”(agricultural tractor) 指设计或改装为主要用于农业方面,而并不是用来在道路上运载非农产品或非农业用物品的其他货物的汽车; “照明面积”(illuminated area) 就车灯而言,指该灯发出光的部分在与该车辆纵轴成直角的垂直平面上的正交投影面积; “载货拖车”(goods-carrying trailer) 指经构造或改装用以运载任何种类货物的拖车,而该拖车是属于以下其中一类─ (a) 半拖车;或 (b) 由一辆货车或工业用拖拉机或土地拖拉机拖行而有4个或以上车轮的拖车;“过道”(gangway) 就巴士或小型巴士而言,指为让人从任何入口通往乘客座位,或从该等座位通往出口(紧急出口除外)而提供的空间,但楼梯或在座位前面只供占用该个或该排座位的乘客使用的任何空间,则不包括在内; “跨运车”(straddle carrier) 指经构造用作跨运及提升负载物作运输用途的汽车; “辅助主光”(supplementary main beam) 指由强制性大灯发出的主光,该强制性大灯亦可发出低光,并只可与在通过该车辆纵轴的垂直平面的同一边的另一盏强制性大灯的主光一起使用; “紧急出口”(emergency exit) 指本规例规定车辆上必须提供的出口,该出口只供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紧耦合”(close-coupled) 就拖车而言,指当该拖车行驶时,安装在该拖车同一边的车轮,一直保持与该拖车的纵轴平行,而各车轮与路面的接触面积的中心之间的距离,亦不超过850毫米; “监督”(Authority) 的涵义与《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层”、“车厢地板”(deck) 指车辆的地板或平台,而乘客的座位则在该地板或平台上面; “履带式车辆”(track laying vehicle) 指经设计及构造以将车辆重量以连续履带或以车轮及连续履带的组合传送至路面的车辆,且由该等履带传送至路面的重量不少于该车辆的一半重量; “轮距”(wheel span) 指最前与最后车轴之间的距离; “宽轮胎”(wide tyre) 指与路面的接触面积的宽度在与该车辆纵轴成直角量度时不少于300亳米的充气轮胎; “头部保护装置”(head restraint) 指功用为限制在座乘客的头部自其躯干向后移位,从而减低该乘客在遇到意外时颈椎受伤的危险的设备; (2002年第147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