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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74A章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接上页]

  (b) 上述2个独立装置均由共用的操作工具操作;及
  
  (c) 上述2个独立装置的制动效能均可轻易检查;“内燃引擎”(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指压燃式引擎或强制点火式引擎;
  
  “出口”(exit) 指供乘客下车用的任何开口或空间;
  
  “主光”(main beam) 指由大灯发出而并非是低光的光束;
  
  “主要紧急出口”(primary emergency exit) 指位于单层巴士或双层巴士下层,而尺寸不少于1350毫米乘500毫米的紧急出口;
  
  “打印”(printing) 包括藉电子或机械方式将文字以可见形式表述; (1997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可回卷安全带”(retractable belt)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2年第147号法律公告)
  
  “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 的涵义与《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充气轮胎”(pneumatic tyre) 指─
  
  (a) 一个设有连续封闭式气腔的轮胎,而该气腔所载的空气,当轮胎在正常使用状况且无任何负载时,其压力远超过大气压力;
  
  (b) 可无须从车轮或车辆除下,即可充气或放气;及
  
  (c) 在构造上,当轮胎放气并承受正常负载时,轮胎的两边会扁塌;“多次拉力操作工具”(multi-pull means of operation) 就制动系统而言,指一个设备,当驾驶人连续运用该设备时,该设备会令该驾驶人的膂力能量渐进地运用于该系统的制动器上;
  
  “安全玻璃”(safety glass) 指经构造或处理以致在破裂时碎片不会飞散而引起严重割伤的玻璃;
  
  “安全透明物料”(safety glazing) 指不包括玻璃在内的物料,经构造或处理以致在破裂时碎片不会飞散而引起严重割伤;
  
  “全长度”(overall length) 指在与车辆纵轴成直角并通过该车辆极端处突出点的垂直平面之间量度的车辆长度,但极端处突出点并不包括─
  
  (a) 任何后视镜;
  
  (b) 任何起动手摇柄;
  
  (c) 任何放下的车罩;
  
  (d) 任何属于安装在车辆上的转台式安全出口一部分的可延伸或伸缩式机械装置;及
  
  (e) 任何前角标志灯或旁标志灯,在确定车辆的极端处突出点时,任何在车辆上或附设于车辆上而会增加该车辆载重量的设备或容器亦须计算在内,但以下所述者除外─
  
  (i) 车辆停定时放下以方便装卸货物的尾板;
  
  (ii) 放下以方便运载负载物但并无必要用来承担该负载物的尾板,而该等负载物本身至少会伸展至尾板在直立时的位置;或
  
  (iii) 经构造或改装用以装载货物一起搬上或搬离车辆的容器,而该容器实际上不时作该用途;“全高度”(overall height) 指车辆停放在水平面而所有轮胎均充气至正常压力时,从该平面垂直量度至该车辆或其负载物的最高点(两者以较高者为准)的车辆高度;
  
  “全宽度”(overall width) 指在与车辆纵轴平行并通过该车辆极端处突出点的垂直平面之间量度的车辆宽度,但极端处突出点并不包括─
  
  (a) 任何后视镜;
  
  (b) 任何转向指示器;
  
  (c) 任何轮胎由于车辆的重量而引致变形的部分;及
  
  (d) 任何前角标志灯或旁标志灯,在确定车辆的极端处突出点时,任何在车辆上或附设于车辆上而会增加该车辆载重量的设备或容器亦须计算在内,但以下所述者除外─
  
  (i) 车辆停定时放下以方便装卸货物的侧板;或
  
  (ii) 经构造或改装用以装载货物一起搬上或搬离车辆的容器,而该容器实际上不时作该用途;“收据打印设备”(receipt printing device) 就的士而言,指按照第42A条安装于的士的设备; (1997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低光”(dipped beam) 指由装在车辆的大灯所发出的向下折射,或同时向下及向左折射的光束,其折射程度是任何人如与该车辆处于同一水平面并距离该大灯8米以上,而其眼睛高度离该水平不少于1米时,该光束无论何时都不会使该人目眩;
  
  “车尾平台”(rear platform) 指在车尾的平台,乘客可利用该平台经出口直接步下地面而其间并无任何梯级;
  
  “车尾标记”(rear marking) 指附表11第I部图1至5所示类型的任何车尾标记;
  
  “车费收据”(fare receipt) 就的士而言,指《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第49A(1)条所指并且符合该条规定的收据; (1997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车轴重量”(axle weight) 就汽车或拖车的每一条车轴而言,指由该车轴的所有车轮传送至路面的重量总和,而在计算车轴数量,以及测定车辆任何一条车轴传送至路面的重量总和时,如所有车轮与路面之间的接触面积的中心,均可包括在任何与该车辆的纵轴成直角而相距少于1米的2个垂直平面之间,则该等车轮须被视为组成一条车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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