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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车辆的每个车轮须为真正圆形的,并须准确地以其车轴为中心,在车轴上运转时更无振荡或侧隙。 (6)署长可藉书面发出的许可证,授权使用不符合第(3)款规定的汽车,但须受其觉得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其觉得适当的期限所规限。 (7)如下列车辆的每个车轮配备有以软性或弹性材料制成的轮胎,而该等材料的设计及类型亦已获署长认可,则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车辆─ (a)机动拖拉机;及 (b)一部经设计在工场或私人处所使用的车辆,而该车辆只是在从工场或私人处所的一部分驶往另一部分,或驶往在贴邻的工场或处所时,才会在道路上使用的。(8)第(4)款不适用于─ (a)任何净重量不超过1.5公吨,并经设计在工场或私人处所使用的汽车或拖车,而该汽车或拖车只是在从工场或私人处所的一部分驶往另一部分,或驶往在贴邻的工场或处所时,才会在道路上使用的;及 (b)任何移动式起重机。 第374A章 第21条软性或弹性材料轮胎 除非软性或弹性材料是─ (a)连续地围绕着车轮的圆周;或 (b)以组件形式安装,并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各组件的边缘之间尽量不留空隙,而其厚度及设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可尽量减低车辆在行驶时的振荡,其构造亦没有任何缺陷,不致在任何方面造成道路表面受损,否则,任何轮胎均不得当作为以软性或弹性材料制造。 第374A章 第22条轮胎 (1)除第(2)及(7)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汽车或拖车的车轮不得装配有下列情况的充气轮胎─ (a)在顾及该汽车或拖车的用途,或在顾及安装在其他车轮上的轮胎的类型后,该充气轮胎并不适合; (b)该充气轮胎并无充气至适合该汽车或拖车使用; (c)该充气轮胎的纤维已破烂,或由该轮胎外面的任何方向量度,该轮胎有切割口超过25毫米的长度或超过其截面宽度的百分之十(两者以较大者为准),并深至可达到其胎体的帘布线; (d)该充气轮胎由于结构分离或有部分损坏而引致隆起或凸起; (e)该充气轮胎的帘布层或帘布线结构有任何部分暴露出来;或 (f)该充气轮胎并无下列胎面花纹─ (i)如属引擎的气缸容量不超过50立方厘米的电单车,则环绕着整个轮胎外圆周的胎面,须有至少3/4的宽度刻有凹凸清晰可见的花纹;及 (ii)如属其他汽车或拖车,则环绕着整个轮胎外圆周的胎面,须有至少3/4的宽度刻有至少1毫米深的胎面花纹(转向横拉杆除外)∶ 但本段不适用于附有侧车而总共只有3个车轮,重量不超过100公斤,而其在以本身动力行驶时,不能在水平面上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的汽车。(2)如轮胎及装配有该轮胎的车辆经构造以令该轮胎在并非完全充气的情况下亦可适合汽车或拖车使用,而该轮胎胎壁外边亦作出有关的标记,以便使该轮胎可识别为有上述构造,则不得只因该车辆或拖车的某个车轮装配有一个并非完全充气的轮胎,而根据第(1)款禁止该汽车或拖车在道路上使用。 (3)任何汽车或拖车,不得安装纤维已被切割或因重切过程而暴露出来的重切充气轮胎。 (4)在不损害第(1)及(3)款的原则下,当车辆或拖车在道路上使用时,该车辆或拖车的所有轮胎,无论何时均须保持适合该车辆或拖车使用,亦不会有任何缺陷,不致在任何方面造成道路表面受损,或对车辆上的人或其他使用道路的人造成危险。 (5)车辆上的同一车轴不得装配结构类型不同的充气轮胎。 (6)汽车或拖车不得─ (a)在后车轴装配斜纹帘布层轮胎或交叉帘布缓冲层轮胎,以及在前车轴装配径向帘布层轮胎;或 (b)在后车轴安装斜纹帘布层轮胎,以及在前车轴安装交叉帘布缓冲层轮胎。(7)第(1)款不适用于土地拖拉机、土地机具或正由一部土地拖拉机拖曳的农业用拖车,而第(1)或(3)款亦无任何规定适用于正由一部汽车以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拖曳的故障车辆,或正由一部汽车以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拖往拆车地方的车辆。 (8)就本条而言─ “交叉帘布缓冲层轮胎”(bias-belted tyre) 指一种充气轮胎,其结构是帘布层的帘布线伸至胎缘,并以错角方式铺设,而该等帘布层的帘布线与胎面周边的角度,则远小于90度,且该等帘布层的帘布线并由一条环形束带包住,该束带以2层或更多层基本上无延伸性的帘布线材料组成,且以错角铺设,其错角的角度则小于该等帘布层的帘布线结构的角度; “径向帘布层轮胎”(radial-ply tyre) 指一种充气轮胎,其结构是帘布层的帘布线伸至胎缘,并以与胎面周边成90度角的方式铺设,而帘布层的帘布线结构则由一条基本上无延伸性的环形束带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