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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8862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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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 第374A章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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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巴士、小型巴士、货车或特别用途车辆的车身已足以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挡因车轮转动而溅起的泥或水,则第(2)款不适用。 (1998年第113号法律公告)
  
  (4)署长须藉宪报公告,公布他为施行第(2)款而认可的挡泥板反挡泥翼的规格。 (1998年第113号法律公告)
  
  (5)在本条中,“挡泥翼”(mudflap) 指作为挡泥板下方伸延部分的器件。 (1998年第113号法律公告)
  
  第374A章 第36条吉祥物及其他附件
  
  如汽车与任何人发生碰撞时,挂在该汽车的任何位置的吉祥物或其他不必要的附件相当可能会撞击该人,则该汽车不得在该等位置挂上该等吉祥物或附件,但如该等吉祥物或附件的凸出部分不会引致人受伤,则属例外。
  
  第374A章 第37条视象显示器
  
  (1)除根据第(2)款可予安装的视象显示器外,任何人不得在汽车的下列地方安装或安排在该等地方安装视象显示器,而汽车的下列地方亦不得装有视象显示器─
  
  (a)驾驶人座椅前面的任何地方;
  
  (b)驾驶人在驾驶座椅时可看到(无论是直接看到或是经反射后看到)该视象显示器部分或全部屏幕的地方;或
  
  (c)驾驶人在驾驶座椅时可接触到该视象显示器的控制器的地方,而该控制器并不属声量控制及开关掣。 (2000年第1号法律公告)(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汽车上可安装为向驾驶人提供下述资料或视景而设计的视象显示器─
  
  (a)关于该汽车或其装备的现况的资料;
  
  (b)该汽车任何部分或该汽车四周范围当时的闭路式视景;
  
  (c)关于该汽车当时所处位置的资料;或
  
  (d)其他只供用于该汽车导航的资料。 (2000年第1号法律公告)(3)能够显示下述广播或视象的视象显示器不得根据第(2)款在第(1)(a)款所提述的地方安装,亦不得根据第(2)款以第(1)(b)或(c)款所提述的方式安装─
  
  (a)《广播条例》(第562章)第2(1)条所指的电视节目;或 (2000年第48号第44条)
  
  (b)并非用于第(2)(d)款所指的用途的预录视象。 (2000年第1号法律公告)
  
  第374A章 第38条警报仪器
  
  (1)每部汽车须装配一个能够发出声音并可就其驶近或出现而给予充分警告的仪器。
  
  (1A)每部货车亦须装配一个能够在其倒车时及即将倒车时发出声音并可给予充分警告的自动装置。 (2000年第1号法律公告)
  
  (1B)为第(1)款的目的而装配的仪器必须能够发出连续而不变的声音而不得发出其他声音。 (2000年第1号法律公告)
  
  (1C)第(1A)款所描述的自动装置如─
  
  (a)为该款的目的而装配于货车内;或
  
  (b)装配于其他汽车内,该装置必须能够发出间歇而不变的声音而不得发出其他声音。 (2000年第1号法律公告)
  
  (2)虽然第(1)、(1A)、(1B)及(1C)款另有规定,任何汽车不得装配─
  
  (a)铜锣或铃;
  
  (b)警报器;
  
  (c)可连续发出不同音调的多音喇叭;
  
  (d)双音喇叭;
  
  (e)发出过度刺耳、尖锐、嘈吵或骇人声音的发声器;或
  
  (f)发出的声音相当可能会与设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指的交通灯控制的过路处的该规例第33条所订明的交通灯在运作时所发出的声音混淆的发声器,[比照 S.I. 1986/1078 r. 99(3)(b) U.K.] (2000年第1号法律公告)但如署长以书面发出许可证批准使用上述仪器,则属例外,而该等许可证亦须受署长所指明的条件所规限。 (2000年第1号法律公告)
  
  第374A章 第39条反射镜
  
  (1)每部私家车、的士、小型巴士、巴士、货车及特别用途车辆,须至少配备2块镜子,其中一块须装配在该车辆右侧的外面,而另一块则须装配在该车辆里面或安装在该车辆左侧的外面,而该等镜子须经构造及装配以令驾驶人(如他打算这样做时)知道该车辆后面及该车辆后面两旁的交通情况。
  
  (2)每部电单车、机动三轮车及伤残者车辆,须配备一块镜子,而该块镜子须装配在该车辆右侧的外面,并须经构造及装配以令驾驶人(如他打算这样做时)知道该车辆后面的交通情况。
  
  (2A) 除第(2B)款另有规定外,每部公共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私家小巴,均须至少配备1块镜子,而该块镜子须装配在车辆前左侧的外面,其大小、构造及装配须足以令驾驶人在看该块镜子时能全面而清楚地看见任何正在下车的乘客。 (1997年第96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2B) 在以下时限之前,第(2A)款不适用于在1997年5月1日前注册的公共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或私家小巴─
  
  (a)该巴士或小巴依据本条例第78条而须在1998年1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被交出以作检验;或
  
  (b)1999年11月1日,两个时限中以较早者为准。 (1998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3)装配在车辆里里面以便能令驾驶人(如他打算这样做时)知道该车辆后面的交通情况的任何镜子的边缘,均须围以一些物料,以致该车辆内任何占用人碰撞该块 镜子或该等物料时,亦相当不可能引致严重的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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