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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车轮”(wheel) 就汽车或拖车而言,指其轮胎或轮辋在该车辆于道路上行驶时会与地面接触的车轮,而如两个车轮与路面的接触面积的中心之间相距少于460亳米,则该两个车轮须视为同一个车轮; “尾端”(extreme rear) 指包括任何行李箱及尾板,或其他可调节部分在内,车辆或侧车当其时最后面的一点,但尾板或可调节部分在车辆停定上落货时的延长部分不包括在内; “拖曳机具”(towing implement) 指任何装有车轮,并经设计以令一辆汽车能够拖曳另一部车辆的设备,方法是将该设备牢固地连接到该另一车辆上,以致该另一车辆其中的一部分是搁在或悬挂在该设备上,而该另一车辆部分平常用来行驶的车轮(但非全部车轮)会被提离地面; “固定车顶”(permanent top) 指车辆的任何覆盖物,但不包括下述的车罩∶以帆布或其他软质材料制成的车罩,易于向后摺叠,摺叠后该车罩的任何部分或车顶的任何固定结构,均不会覆盖在该车辆的任何座位的任何部分之上;如属双层巴士,则不会覆盖在该巴士上层的任何座位之上; “指明日期”(specified date) 指《2002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第2号)规例》(2002年第147号法律公告)的生效日期; (2002年第147号法律公告) “空气污染物”(air pollutant) 的涵义与《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制动效能”(braking efficiency) 就运用制动器在任何时间制动汽车而言,指运用该等制动器而能产生的最大制动力,而制动效能是以该车辆的车辆总重的百分比来表示; “重切充气轮胎”(recut pneumatic tyre) 指原有的胎面花纹已被切割或烧得更深,或已切割或燃烧成一个新的胎面花纹的任何充气轮胎,但如花纹是完全在为此目的而加在轮胎上的额外材料上切割者,则不包括在内; “前角标志灯”(front corner marker lamp) 指第108条规定拖车必须安装的灯,该灯以弧形向该拖车的旁边及前面发出白光,而该弧形则由与该拖车纵轴成直角的开始向前延伸90度角; “封闭式大灯”(sealed beam lamp) 指由一个反光体系统、一个透镜系统和一条或多条电灯丝组成的灯组,该灯组已在制造过程中被密封,并且不能拆开,如拆开后即不能再作为灯组使用; “客运车辆”(passenger vehicle) 指经构造只用作运载乘客及其财物的车辆; “后灯”(rear lamp) 指向车辆后方发出红光的灯,而该红光可从一个合理距离看见; “徒步控制车辆”(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指以徒步方式控制,而并非经构造或改装为运载司机或乘客的车辆,但不包括人力车在内; “能见度低的情况”(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具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倒车灯”(reversing lamp) 指在倒车时向车辆后方发出白光的灯; “配对大灯”(matched pair of headlamps) 指在车辆上分别位于通过该车辆纵轴的垂直平面的两边,并符合以下规定的一对大灯(在确定该条轴时,无须理会该车辆附设的任何侧车)─ (a) 该对大灯的每一盏灯均处于离地面同样的高度;及 (b) 该对大灯的每一盏灯的中心点,与通过车辆纵轴的上述垂直平面的距离,不会相差超过25毫米;“配对强制性大灯”(matched pair of obligatory headlamps) 指第96、97或98条规定车辆必须安装的配对大灯; “旁标志灯”(side marker lamp) 指第109条规定拖车必须安装的灯,该灯以弧形向该拖车旁边发出白光,而该弧形由与该拖车的纵轴成直角的开始向前延伸至少70度角;此外,该灯亦以弧形向该拖车旁边发出红光,而该弧形则由该向后延伸至少70度角; “组合式车辆”(combination of vehicles) 指作为一整体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挂式车辆; “组合式车辆总重”(gross combined weight) 指由组合式车辆的所有车轮传送至路面的实际重量; “停车灯”(stop lamp) 指规定汽车或被汽车拖曳的拖车必须安装的灯,目的是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当该灯亮着时表示该汽车的制动器(如属拖车,则是该牵引车辆或组合式车辆的制动器)正在运用; “强制性大灯”(obligatory headlamp) 指第96、97或98条规定车辆必须安装的任何大灯; “强制性反光体”(obligatory reflector) 指第106条规定必须在车辆装配的红色反光体; “强制性前灯”(obligatory front lamp) 指第89条规定必须安装的灯,该灯向车辆前方发出白光; “强制性后灯”(obligatory rear lamp) 指第103条规定必须安装的灯,该灯向车辆后方发出红光; (1984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