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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章第31(1)条) [1985年3月15日] (本为1985年第51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附例可引称为《九广铁路公司附例》。 第372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付车费区域”(the paid area) 指铁路或铁路处所的下述部分或其任何部分(视乎情况所需)─ (a)划供已付车费的乘客及获授权人使用的部分; (b)设有票闸以供进出的部分;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月台”(platform) 指位于车站内指定供乘客使用的月台或地方; “公司”(Corporation) 指由条例第3条成立的九广铁路公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公司的受雇人或雇员; “升降机”(lift) 指铁路处所内的任何升降机或自动梯; “失效车票”(invalid ticket) 指有效期已届满的车票,或在持票人所乘的车厢或车厢隔间中属无效的车票,或依据任何其他关于有关车票的公布、告示、一览表或列表中所载或所提述的使用条件,乘客无权使用的车票,如属聪明卡,则包括(但不限于)在紧接持票人进入已付车费区域前未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入闸密码的聪明卡,如属乘搭头等车厢的情况,则包括在紧接持票人进入头等车厢前未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头等车程核准密码的聪明卡;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付费车票”(fare ticket) 指聪明卡以外的车票;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列车”(train) 指公司拥有或合法管有的任何列车或运输工具,或其任何车厢或车厢隔间,或任何其他车辆或运输工具; “行李”(luggage) 指按照本附例乘客在列车(包括行李隔间)上可随身携带的任何物品或东西(不包括动物); “自动闸”(automatic gate) 指任何由乘客操作的票闸;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自动处理装置”(automatic processing device) 指公司用以自动收取车费的处理装置;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车站”(station) 指公司的或其所占用的任何车站; “车票”(ticket) 指为在铁路上运载任何乘客、动物、行李或物品而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时发出的任何形式的车票、聪明卡、文件或许可证,尤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获发给车票的人乘搭铁路列车(属单程车程或属单程车程或来回车程)的季票、头等车票、普通等车票、限期来回车票及储值车票;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车费”(fare) 指乘客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由公司发出的车票所应付的车费; “附加费”(surcharge) 指最高相等于不时有效的普通等单程车票最高票价50倍之款项; (2000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季票”(season ticket) 指根据本附例的条文和依据本附例第II部发出的季票; “限期来回车票”(period return ticket) 指在车票上或公司公布的告示中指定的任何限期内有效的车票; “乘客”(passenger) 指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车票,并在公司营业时间内合法处身于已付车费区域,且持有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有效车票特准在铁路或铁路的某部分乘搭列车的人; “时间表”(timetable) 指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公布、广告、告示、一览表或时间表; “条例”(the Ordinance) 指《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 “货物”(goods) 指公司接受按照本附例以铁路货运列车运载的任何物体、物品或东西,包括禽畜及任何其他动物; “货运列车”(goods train) 指专门用作运载货物的列车; “票务处”(ticket office) 指由任何人为公司或代公司经营的,或由获其正式授权发出车票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所经营的办事处; “票闸”(ticket barrier) 指任何将已付车费区域与铁路处所其他区域分隔的栏闸或旋转栅闸;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普通等车票”(standard class ticket) 指以正进行或将进行的车程当其时的普通等全票单程或来回车费发出的车票,或在紧接持票人进入已付车费区域前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适当入闸密码,但并无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头等车程核准密码的聪明卡;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头等车票”(first class ticket) 指付费车票上印有“1”字,并以正进行或将进行的车程当其时的头等全票单程或来回车费发出的车票,或在紧接持票人进入头等车厢前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头等车程核准密码的聪明卡;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聪明卡”(smart card) 指为与自动处理装置传讯而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卡或晶片;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在铁路上执行职务或就铁路执行职务而行事的任何公司人员或雇员,或任何获公司书面授权以就授权书内列出的任何事宜为公司或代公司行事的人;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