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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 ┠────┼─────────────────┼─────────────────┼──────────┼────────┨ ┃“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 ┃管理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 ┃ ┃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 ┃br / ┃ │法》。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印件; ┃ ┃ │ │构代码证书; │ │2.企业变更名称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后,需继续清理 ┃ ┃ │ │外资企业: │ │旧名称项下的进 ┃ ┃ │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 │口付汇核销业务。┃ ┃ │ │书; │ │ ┃ ┃ │ │2.工商营业执照; │ │ ┃ ┃ │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 │ ┃ ┃ │ │构代码证书; │ │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