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
  ┠────┼─────────────────┼─────────────────┼──────────┼────────┨
  ┃“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
  ┃管理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 ┃
  ┃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 ┃br /  ┃    │法》。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印件;     ┃
  ┃    │                 │构代码证书;           │          │2.企业变更名称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后,需继续清理 ┃
  ┃    │                 │外资企业:            │          │旧名称项下的进 ┃
  ┃    │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          │口付汇核销业务。┃
  ┃    │                 │书;               │          │        ┃ 
  ┃    │                 │2.工商营业执照;         │          │        ┃
  ┃    │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          │        ┃
  ┃    │                 │构代码证书;           │          │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