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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调查[2002]82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本文特指中国大陆地区)境内的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第一章 调查程序
  
  一、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调查组调查了1997-2002年1季度的数据,并以这些数据为基础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二、应诉登记
  
  2002年5月29日,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要求本案利害关系方进行参与调查活动登记。共355户企业进行了登记,其中国内生产者6户,国内进口商20户,国内用户263户,国外生产者50户,国外出口商16户。
  
  三、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
  
  2002年6月18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用户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近400份。在规定时间内共回收答卷276份,约占发放问卷的70%,其中回收《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6份,约占该类问卷发放量的95%左右。调查组对答卷进行了认真汇总分析。
  
  四、听取有关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2年6月至9月,国家经贸委分别召开本案申请人及其他国内钢铁产业代表陈述会和部分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先后听取了申请人及其他国内钢铁生产企业就提起保障措施调查的理由陈述,汽车、家电、冶金、造船、石油、化工和建筑等行业的下游用户企业的意见陈述。同时,还接受了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大量书面意见及相应的证据。
  
  五、听取有关国家政府意见
  
  2002年7月至10月,乌克兰、韩国等有关国家政府代表团就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等事宜向国家经贸委陈述了意见。国家经贸委有关人员还参与了与日本等国的保障措施磋商。欧盟驻华使团等机构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书面意见。国家经贸委认真听取、研究了他们对本案的意见。
  
  六、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为了给申请人、国内钢铁产业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公开发表意见的机会,进一步获取证据材料,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9月4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部分中国国内钢铁生产企业、进口商、用户及其代理人,涉案国家(地区)钢铁生产企业、出口商及其代理人以及乌克兰、俄罗斯、法国、美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驻华使馆的代表共800多人次参加了听证会,72家单位递交了书面材料,67人次在听证会上作了发言。
  
  七、调取相关数据
  
  国家经贸委对调查问卷中的数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同时还向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等有关机构调取了全国和行业数据。
  
  国家经贸委对调查获取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本案的调查和终裁是按照调查获取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严格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第二章 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与国内产业
  
  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的产品为进口至中国的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和钢坯。
  
  根据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钢铁产品划分的一般标准,国家经贸委对上述产品进行了细分,共分为普通中厚板、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镀锡板(带)、镀锌板(带)、彩涂板(带)、取向硅电钢、无取向冷轧硅电钢、不锈钢中板(带)、热轧不锈钢薄板(带)、冷轧不锈钢薄板(带)、其他不锈钢板、其他(热轧)普钢带、普盘条(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痕、槽沟及其他变形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除外)、螺纹钢、冷轧棒材、H型钢、截面高≥80毫米槽钢、截面高≥80毫米角钢、其他普通型钢、冷弯型钢、石油天然气用管道管、石油天然气用套、导及钻管、焊管、钢坯等25类。这25类产品为本案的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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