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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311章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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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第(1)款刊登的技术备忘录并非附属法例。
  
  (7)在本条中,“立法局会议”(sitting)一词用于计算时间时,指有关立法局会议开始举行之日,并只包括有附属法例列载于议事程序表上的立法局会议。 (由1993年第89号第34条增补)
  
  (由1993年第13号第27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款经《2002年延展审议期限(立法会)条例》(2002年第8号)第9条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载于该条例第10条。
  
  第311章  第37C条技术备忘录的生效日期
  
  任何技术备忘录,须于以下时间生效─
  
  (a)如立法局并无通过决议修订该技术备忘录,则在通过修订决议的期限或延展期限(视属何情况而定)届满之时;及
  
  (b)如立法局通过决议修订该技术备忘录,则在该决议在宪报刊登当日开始之时。
  
  (由1993年第13号第27条增补)
  
  第311章  第38条监督可举行聆讯
  
  (1)凡有任何申请根据第14、16、18或18A条提出,而任何人就该项申请的批准向监督妥为提出反对,如监督认为为获取与任何待决问题有关的资料,适宜聆讯申请人及任何反对者的陈词,则监督可进行该项聆讯。 (由1987年第23号第14条修订)
  
  (2)根据第(1)款进行聆讯时须依循的程序,或为召开该项聆讯而须依循的程序,须由监督决定。
  
  第311章  第39条监督须备存登记册
  
  (1)监督须按局长决定的格式,安排备存载有以下项目的详细资料的登记册─
  
  (a)根据第14(3)(a)条须列入登记册的申请;
  
  (b)依据第19(1)条须向监督发给的通知所载的详情及资料;
  
  (c)根据第20条作出的所有豁免;
  
  (d)所有牌照;
  
  (e)根据第43条订立的规例规定须记录在登记册内的其他事项。(2)登记册须于公众向监督提出书面申请后,于通常办公时间内在局长认为适当的地点公开给公众查阅。
  
  (3)任何人于缴付订明费用后,有权获取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经监督或其代表核证的副本。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第311章  第40条保障私人资料不向公众发表
  
  (1)任何人可向局长申请,将关于某指明工序的任何资料保留,而不根据本条例向公众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供公众取用,不论该资料是出现在牌照或牌照申请书上或出现在任何通知、申报表或其他文件上。
  
  (1A)任何人可向局长申请,将关于任何汽车、燃料泵、用作贮存燃料的设备或其他相似器具或任何运油车的设计、构造、修改或改装的任何资料保留,而不根据本条例向公众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供公众取用,不论该资料是出现在牌照或申请书上或出现在任何通知、申报表、绘图、纪录或其他文件上的,但该等资料须是在公开后会将属于机密性质而只有申请人、其雇员或其专业顾问或顾问才知道的车辆设计、制造技术或策略或其他详细资料透露给该人的竞争对手者,方可作此项申请。 (由1991年第2号第8条增补。由1994年第19号第10条修订)
  
  (1B)任何人可向局长申请,将关于防止汽车排放物导致或促成空气污染而采取的措施的任何资料保留,而不根据本条例向公众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供公众取用,不论该资料是出现在牌照或申请书上或出现在任何通知、申报表、绘图、纪录或其他文件上的,但该等资料须是在公开后会将属于机密性质而只有申请人、其雇员或其专业顾问或顾问才知道的车辆设计、制造技术或策略或其他详细资料透露给该人的竞争对手者,方可作此项申请。 (由1991年第2号第8条增补)
  
  (2)凡有根据第(1)、(1A)或(1B)款提出的申请,局长须按其信纳将该等资料向公众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供公众取用会造成以下情况的范围,予以批准─ (由1991年第2号第8条修订)
  
  (a)有违申请人的私人利益至不合理的程度;或
  
  (b)有违公众利益。(3)凡有任何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遭局长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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