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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83章 第4条委员会的一般权力及职责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60条及105条;2000年第44号第3条 (1)委员会须根据本条例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职责,以确保向委员会决定并经行政长官批准的各类或各种类人士,提供房屋和提供委员会认为适合附属于房屋的康乐设施。 (由2000年第44号第3条修订) (2)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力─ (a)获取和持有任何类别的财产,并在符合持有该等财产的条款及条件下处置任何该等财产; (aa)拟备和执行关于建造、改动、扩大或改善建筑物的提案、计划及工程项目; (由1978年第33号第3条增补) (b)为提供第(1)款所提述的房屋而建造新建筑物和任何附属于新建筑物的任何处所或构筑物,并为此目的而获取、改动、扩大、改善、修葺或拆卸房屋或建筑物; (c)建造、获取、改动、扩大或改善任何可适合或可令致适合作房屋用途的临时建筑物; (d)在委员会获取或控制的建筑物内提供固定附物、装置或家具,并按委员会在收费或其他方面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条件,出租、借出或租用该等固定附物、装置或家具; (e)在顾及租户、拥有人或占用人的权益、福利及舒适下,管理任何房屋和任何附属于房屋的处所、构筑物及场地,以及任何公用部分,并就与以上管理有关的服务收取费用; (由1978年第33号第3条代替) (ea)为作停车场用途而建造新建筑物和任何附属于新建筑物的处所或构筑物,或获取、改动、扩大或改善任何现有建筑物; (由1978年第19号第3条增补) (eb)拨出任何归属委员会或由委员会控制和管理的土地(车路除外)作停车场用途; (由1978年第19号第3条增补。由1993年第16号第2条修订) (ec)指定泊车处; (由1978年第19号第3条增补) (ed)控制停车场及泊车处的使用者,将停车场或泊车处的任何地方分配给任何类别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或分配给任何人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人使用; (由1978年第19号第3条增补) (ee)订定委员会认为在使用停车场及泊车处方面属适合的费用,并以其认为适合的方式收取该等费用; (由1978年第19号第3条增补) (f)在符合行政长官不时发出的指示下,进行清理香港任何土地; (由2000年第44号第3条修订) (g)为提供房屋或为与提供房屋有关的目的而发展土地和规划街道及空地; (ga)订立、转让任何合约或义务,或承受任何合约或义务的转让,以及改变或撤销任何合约或义务; (由1978年第33号第3条增补) (gb)就其认为适合的其他目的收取费用; (由1978年第33号第3条增补) (h)承担和执行任何以推动香港房屋的供应为目标的合法信托,或承担和执行目标与委员会任何宗旨类似或有附带关系的合法信托; (i)接受财产上或其他方面的馈赠及捐赠,不论该馈赠或捐赠是否受任何特别信托所规限; (ia)就财务上的义务、借贷款项作担保,以及提供其他资助和接受保证; (由1988年第16号第3条增补。由1993年第16号第2条修订) (j)就所有关乎住用房舍及附带服务的政策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 (由2000年第44号第3条修订) (ja)就任何土地的售卖及发展以政府的代理人身分行事,包括就政府所批租的土地提名购买人; (由1982年第15号第4条增补。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k)为根据本条例行使或执行委员会的所有或任何权力或职责而作出一切合理需要的其他作为,以及按照本条例执行任何为达致或贯彻委员会宗旨而附带的其他职能,或执行有助于达致或贯彻委员会宗旨的其他职能,或执行与达致或贯彻委员会宗旨相关的其他职能。(2A) 委员会可与任何人订立协议─ (a)由该人管理任何房屋和任何附属于任何房屋的处所、构筑物及场地,以及任何公用部分; (b)概括而言,由该人提供附属于房屋的康乐设施,委员会并可授权该人作出委员会本身可为此而作出的任何作为,包括就所作的服务收取费用。 (由1993年第16号第2条增补) (2B) 凡任何人根据和按照委员会依据第(2A)款所订立的协议,占用根据第5、37或38条归属委员会或由委员会控制和管理的屋内政府土地,则就《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4及6条而言,该人须当作根据该条例第5条所发出的许可证而占用该土地。 (由1993年第16号第2条增补。由1998年第29号第60条修订) (3)在每个财政年度,委员会须于行政长官指定的日期之前,将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工作计划书及收支预算呈交行政长官批准: (由2000年第44号第3条修订) 但委员会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计划书及预算,须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