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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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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a)凡如此安装的隔气弯管及如此建造的沙井是为排水渠而设的,而排水渠是为任何建筑物而设的,则建筑事务监督可向建筑物的拥有人追讨工程费用。
  
  (b)凡如此安装的隔气弯管及如此建造的沙井是为私家污水渠而设的─
  
  (i)如私家污水渠是为若干幢建筑物而设的,而该等建筑物由同一人拥有,则建筑事务监督可向该人追讨工程费用,或
  
  (ii)如该等建筑物由不同的人拥有,则建筑事务监督须将工程费用在上述各人之间平均分摊,并可向上述每一人追讨其所占份额的费用。
  
  第123I章 第77条建筑事务监督须进行任何须在未批租政府土地进行的工程
  
  在不损害第75及76条条文的原则下,凡为遵从本规例而须在未批租政府土地进行任何工程,工程须由建筑事务监督为他人进行,而他可向该人追讨工程的费用。
  
  (1998年第29号第30条)
  
  第123I章 第78条建筑事务监督在规例遭违反时的权力
  
  如有任何工程由建筑事务监督以外的人进行而违反第75、76或77条,则建筑事务监督可拆卸、移走或改动该工程,并可进行他认为需要的其他工程,以及可按照第75、76或77条的条文(视属何情况而定),追讨该工程的费用,犹如该工程是依据该等规例的条文而进行一样。
  
  第123I章 第79条释义
  
  第IX部
  
  厕所
  
  在本部各条中,“露天地方”(open air) 指符合以下所有情况的用地─
  
  (a)上面并无上盖,亦无阻挡;
  
  (b)任何一边的尺寸不少于1.5米;及
  
  (c)如用地四边已围起,就按围起用地的墙壁的平均高度而言,每6米的墙壁高度即有不少于1平方米的水平面积。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80条厕所须设门
  
  每个厕所(装有化学处理厕所设备的厕所除外)须设一道自动关闭的门,高度与门口的整个高度相同。
  
  第123I章 第81条门须通往露天地方等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每个厕所的门须直接通往露天地方。
  
  (2)凡任何厕所内的厕所设备是化学处理厕所设备,该厕所的门无须通往露天地方,但不得通往任何用作或拟用作制造、配制或贮存供人食用的食物的房间。
  
  第123I章 第82条照明及通风
  
  (1)每个厕所须设有开口,供照明和通风之用。
  
  (2)每个该等开口─
  
  (a)其永久开敞或设计为开敞(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部分,面积须不少于0.2平方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b)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尽量接近厕所的天花板;
  
  (c)须直接与露天地方相通;及
  
  (d)须以金属或其他经批准的网格防蝇纱遮盖。
  
  第123I章 第83条楼面
  
  每个厕所的楼面须在厕所外的地面水平之上不少于150毫米,并─
  
  (a)以非吸收性物料建造,以及修整至表面平滑;及
  
  (b)以不少于1比25的斜度向去水口下斜,但如属为蹲式厕所设备而设计的厕所,则围绕排泄物盛器孔口的表面,须以不少于1比10的斜度向孔口下斜。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84条内表面
  
  每个厕所的内表面,由厕所楼面水平至楼面水平之上不少于1.2米的高度,须─
  
  (a)以瓷砖铺面;或
  
  (b)以下述物料荡面─
  
  (i)不少于12.5毫米厚的水泥沙浆;或
  
  (ii)其他非吸收性物料。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85条厕所设备的墙壁及通往厕所设备的通道
  
  每个厕所设备内─
  
  (a)放置排泄物盛器的空间的墙壁(但按照(b)段而设以供通往该空间的开口除外),须以非吸收性物料建造;及
  
  (b)须设有足够的通道以便清理放置排泄物盛器的空间,以及将该盛器放置于厕所设备内和从该处移走,而该通道须予遮盖,以防止苍蝇进入该空间内。
  
  第123I章 第86条厕所设备在设计和建造上与排泄物盛器有关之处
  
  每个厕所设备的设计和建造,须使排泄物盛器在放置于其内时能保持在一个位置,而该位置可尽量防止排泄物排放在该盛器以外的地方。
  
  第123I章 第87条排泄物盛器
  
  排泄物盛器─
  
  (a)须以镀锌金属或其他非吸收性物料建造;
  
  (b)其建造方式须能防止其内载物因渗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漏出;及
  
  (c)其容量须不超逾50升。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88条建筑事务监督准许厕所门通往未围封的外廊或准许第82条所规定的开口与未围封的外廊相通等的权力
  
  (1)在符合第(2)款的条文下,建筑事务监督如认为适合,可准许没有装置化学处理厕所设备的厕所的门,或第82条所规定的开口,通往未围封的外廊或露台或任何其他未围封空间,或与未围封的外廊或露台或任何其他未围封空间相通(视属何情况而定),如该等外廊、露台或空间─
  
  (a)(如属厕所门)直接通往露天地方;及
  
  (b)(如属第82条所规定的开口)与露天地方相通,而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就第81及82条而言,该门或开口须分别当作直接通往露天地方或与露天地方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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