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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92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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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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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school) 具有《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1996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4条住宅建筑物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每幢住宅建筑物内─
  
  (a)如没有为男性及女性分开设置水厕,则所设水厕设备的数目,须不少于表I所指明的数目;
  
  (b)如为男性及女性分开设置水厕,则为女性而设的水厕设备的数目,须不少于表II所指明的数目,而为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的数目,除(c)段另有规定外,须不少于表III所指明的数目;
  
  (c)如为男性及女性分开设置水厕,并装有尿厕供男性使用者,则为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及尿厕的数目,须不少于表IV所指明的数目;
  
  (d)所设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洒的数目,不得少于表V所指明的数目。
  
  表I
  
  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
  
  建筑物内的人数
  
  水厕设备的数目
  
  1至8人
  
  多于8人
  
  1套
  
  2套,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
  
  加1套水厕设备。
  
  表II
  
  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
  
  的女性人数
  
  水厕设备的数目
  
  1至8人
  
  多于8人
  
  1套
  
  2套,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
  
  加1套水厕设备。
  
  表III
  
  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
  
  的男性人数
  
  水厕设备的数目
  
  1至8人
  
  多于8人
  
  1套
  
  2套,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
  
  加1套设备。
  
  表IV
  
  居于或相当可能会
  
  居于建筑物内
  
  的男性人数
  
  水测设备的数目
  
  尿厕的数目
  
  1至12人
  
  多于12人
  
  1套2套,再为25人以上的每2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水厕设备。
  
  1个2个,再为25人以上的每2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个尿厕。
  
  表V
  
  居于或相当可能会
  
  居于建筑物内
  
  的人数
  
  盥洗盆的数目
  
  浴缸或淋浴花洒的数目
  
  1至8人
  
  多于8人
  
  1个2个,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个盥洗盆。
  
  1个2个,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个浴缸或淋浴花洒。
  
  (2)(a)如属唐楼,则在符合(b)及(c)段条文的规定下,可设置供水点以代替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洒,而就第(1)(d)款而言,设置一个供水点须当作设置一个盥洗盆及一个浴缸或淋浴花洒。
  
  (b)如此设置的供水点的数目,须不少于第(1)(d)款规定在该唐楼内须设置的盥洗盆的数目。
  
  (c)该等供水点须设置在面积不少于0.75平方米的独立隔室内或设置于水厕内。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d)就本款而言,为任何厨房的洗涤盆而设的供水并非供水点。(3)按照第(1)款的条文设置在任何住宅建筑物内的水厕设备或水厕设备及尿厕(视属何情况而定),及如按照第9条在任何住宅建筑物内设置厕所设备或厕所设备及尿桶(视属何情况而定),其所处于建筑物内的位置须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
  
  (4)为施行本条─
  
  (a)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任何住宅建筑物内的人数,由建筑事务监督厘定;如属唐楼、营房及集体寝室,则由建筑事务监督按每3.25平方米可居住空间容纳一人的比率厘定人数;及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b)如为男性及女性分开设置水厕,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的男性与女性的比例须当作为1:1,但如建筑事务监督信纳该比例并非如此或不会如此则除外。
  
  第123I章 第5条办公室、工业经营及其他工作地方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每幢用作或拟用作办公室用途的建筑物内,以及在每间工业经营及其他工作地方内─
  
  (a)为在其内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及尿厕的数目,须不少于表VI所指明的数目;
  
  (b)为在其内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女性而设的水厕设备的数目,须不少于表VII所指明的数目;及
  
  (c)为在其内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人而设的盥洗盆的数目,须不少于表VIII所指明的数目。
  
  表VI
  
  设备种类
  
  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男性人数及
  
  为其而设的设备的数目
  
  水厕设备
  
  少于100人,每25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
  
  多于100人,设5套设备,再为15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尿厕
  
  10至50人,设1套设备。
  
  多于50人,设2套设备,再为10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表VII
  
  受雇或相当可能会
  
  受雇的女性人数
  
  水厕设备的数目
  
  1至10人
  
  11至25人
  
  多于25人
  
  1套
  
  2套3套,再为50人以上的每2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
  
  水厕设备。
  
  表VIII
  
  受雇或相当
  
  可能会受雇
  
  的男性人数
  
  盥洗盆的数目
  
  受雇或相当
  
  可能会受雇
  
  的女性人数
  
  盥洗盆的数目
  
  少于100人
  
  每25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个。
  
  少于100人
  
  每25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个。
  
  多于100人
  
  5个,再为15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个盥洗盆。
  
  多于100人
  
  5个,再为15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个盥洗盆。(2)任何工业经营或其他工作地方(位于用作或拟用作办公室用途的建筑物内者除外),须按在其内进行的行业或工业所需而设置浴缸或淋浴花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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