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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792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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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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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如位于建筑物外部,须在地面水平之上不多于150毫米的位置,排落装有适当隔气弯管的集水沟,或在格栅水平之下、隔气弯管内水位之上的位置,排入装有隔气弯管的集水沟;及
  
  (ii)如位于建筑物内部(纯粹用作输送屋顶雨水的雨水管除外),须妥为装设有效的隔气弯管,其形状及安装方式,须使其能保存不少于75毫米的水封。 (1966年第62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61号法律公告)
  
  (b)每条排水至渠道的雨水管,须在渠道顶部水平之上不多于150毫米的高度排水。
  
  (c)每条经铸铁导管排水至街边渠道的雨水管,在其底部须设有落水斜口,以确保由该雨水管排出的任何地面水,会直接排入导管。(2)为任何建筑物而设的雨水管的数目及大小,须以每10平方米的有盖水平表面设有700平方毫米雨水管的比率计算。
  
  (3)除第33条另有规定外,每条雨水管的直径须不少于65毫米。
  
  (4)雨水管不得与任何便溺污水管、废水管或通风管接驳。
  
  (5)凡雨水管越过任何行人路排水至街边渠道,该雨水管须经铸铁导管排水。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33条外廊或露台的雨水管
  
  (1)如在适当位置有任何为排送建筑物屋顶的地面水而设的雨水管,则任何为排送外廊或露台的地面水而设的雨水管须接驳至该雨水管。
  
  (2)如为排送外廊或露台的地面水而设的雨水管排水至街边渠道,或按照第(1)款接驳至一条如此排水的雨水管,则外廊或露台的雨水管的内径须不多于40毫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34条制造喉管的物料
  
  (1)每条便溺污水管、废水管、反虹吸管、通风管、溢流管以及与任何为排送脏水而设的排水渠接驳的每条喉管─
  
  (a)须为圆形;及
  
  (b)须以铸铁、钢、铜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制造。(2)每条雨水管须以铸铁、铜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制造。 (1986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3)所有该等物料须质佳,且无欠妥之处。
  
  第123I章 第35条喉管等的接驳处
  
  便溺污水管、废水管、反虹吸管、通风管、雨水管或溢流管与任何其他喉管或与隔气弯管、砌沟或其他装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个接驳处的接驳方式,须适合制造该等喉管及该等其他喉管或隔气弯管、砌沟或其他装置所用的物料的性质,并须使该等喉管水密。
  
  (1959年A107号政府公告)
  
  第123I章 第36条喉管的安装
  
  (1)每条便溺污水管、废水管及雨水管须稳妥地安装在设置该喉管的建筑物的墙壁上。
  
  (2)为容纳任何该等喉管而在任何楼面或墙壁上钻开的任何洞口,须在喉管周围妥为填塞和密封。
  
  第123I章 第37条管道内的喉管
  
  如便溺污水管、废水管、反虹吸管、通风管或雨水管安装在建筑物的管道内,则须设有检修门,其大小及位置须使有足够的途径通往管道内所有喉管接驳处。
  
  第123I章 第38条檐沟
  
  (1)檐沟须─
  
  (a)以铸铁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制造;
  
  (b)以不少于1比100的坡度安装;及
  
  (c)妥为接驳至雨水管。(2)檐沟的大小须以每7平方米的有盖水平表面设有700平方毫米的檐沟横截面积的比率计算。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38A条英国标准规格及其他国家标准
  
  凡任何物料的使用或任何工程的进行受本部所规限,建筑事务监督可按照订明物料质量或工作质量标准的有关英国标准规格、英国标准作业守则或获建筑事务监督接受的其他国家标准,以书面准许使用该物料或进行该工程(但须受书面准许上所注明条件规限)。
  
  (1980年第361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39条建筑物的排水
  
  第IV部
  
  排水工程
  
  每幢建筑物须设有处置由建筑物排出的所有脏水及地面水所需的喉管、排水渠及渠道。
  
  第123I章 第40条脏水的处置
  
  (1)如任何建筑物设有为排送脏水而设的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而在该建筑物所位处地段的界线的30米范围内的适当水平及位置,设有为排送脏水而设的公共污水渠,则该等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须接驳至该公共污水渠。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2)如没有该等公共污水渠,建筑事务监督可藉书面命令规定任何建筑物的拥有人设置化粪池、污水池或其他经批准的设施。 (1980年第361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41条地面水的处置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在任何建筑物30米范围内的适当水平及位置设有为排送地面水而设的公共污水渠,则该建筑物的所有地面水须藉为排送地面水而设的雨水管及排水渠引入该公共污水渠;或如没有该等公共污水渠,则须引入为排送地面水而设的公共渠道或引入街边渠道,情况须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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