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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任何用作或拟用作办公室用途的建筑物内,或在任何工业经营或其他工作地方内,如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人不超逾或不会超逾10人,则不论他们全是男性、全是女性或男女俱有,须设置不少于一套水厕设备及一个盥洗盆。 (4)在每幢用作或拟用作办公室用途的建筑物内,以及在每间工业经营及其他工作地方内,为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以及为女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及盥洗盆,须分别设于男性专用和女性专用的不同房间内。 (5)为施行本条─ (a)在任何用作或拟用作办公室用途的建筑物内,或在任何其他工作地方内(工业经营除外)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人数,由建筑事务监督厘定;如属用作或拟用作办公室用途的建筑物,则由建筑事务监督按每9平方米实用楼面空间容纳一人的比率厘定人数;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b)在任何工业经营内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人数,由劳工处处长厘定;及 (c)如属用作或拟用作办公室用途的建筑物,在其内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男性与女性的比例须当作为2:1,而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则该比例由建筑事务监督厘定,或如属工业经营,则该比例由劳工处处长厘定。 第123I章 第6条公众娱乐场所 (1)在每个公众娱乐场所(电影院除外)及每间公众舞厅内,所设的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的数目,须不少于表IX所指明的数目。 表IX 设备种类 男性人数及须为其设置 的设备的数目 女性人数及须为其设置 的设备的数目 水厕设备 少于400人,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 多于400人,设5套设备,再为650人以上的每25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少于200人,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2套设备。 多于200人,设5套设备,再为300人以上的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尿厕 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 ─ 盥洗盆 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 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2)在每个公众娱乐场所(电影院除外)及每间公众舞厅内,为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以及为女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及盥洗盆,须分别设于男性专用和女性专用的不同房间内。 (3)为施行本条─ (a)有关的人数由建筑事务监督厘定,并须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或公众舞厅(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容纳的最高人数而定;及 (b)男性与女性的比例须当作为1:1。 (1996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7条电影院 (1)在每间电影院内所设的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的数目,须不少于表X所指明的数目。 表X 设备种类 男性人数及须为其设置 的设备的数目 女性人数及须为其设置 的设备的数目 水厕设备 1-200人,设1套设备。 201-500人,设2套设备。 501-1000人,设3套设备。 多于1000人,设4套设备,再为1500人以上的每50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1-100人,设1套设备。 101-250人,设2套设备。 251-500人,设3套设备。 多于500人,设4套设备,再为900人以上的每40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尿厕 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 ─ 盥洗盆 1-200人,设1套设备。 201-500人,设2套设备。 501-1000人,设3套设备。 多于1000人,设4套设备,再为1500人以上的每50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1-200人,设1套设备。 201-500人,设2套设备。501-1000人,设3套设备, 多于1000人,设4套设备,再为1500人以上的每50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2)在每间电影院内,为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以及为女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及盥洗盆,须分别设于男性专用和女性专用的不同房间内。 (3)为施行本条─ (a)有关的人数由建筑事务监督厘定,并须根据电影院可容纳的最高人数而定;及 (b)男性与女性的比例须当作为1:1。 第123I章 第8条食肆 (1)在每间食肆内(设于任何旅馆或公寓专供居于该旅馆或公寓的人使用的食肆除外),所设的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的数目,不得少于表XI所指明的数目。 表XI 设备种类 男性人数及须为其设置 的设备的数目 女性人数及须为其设置 的设备的数目 水厕设备 少于400人,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 少于200人,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2套设备。 多于400人,设5套设备,再为650人以上的每25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多于200人,设5套设备,再为300人以上的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尿厕 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 ─ 盥洗盆 少于100人,则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 多于100人,设3套设备,再为150人以上的每10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