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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在集水沟内的水位之上,排水入集水沟;或 (c)排水入适当的废水斗。(2)盥洗盆的废水管可排水入─ (a)紧接在盥洗盆下的适当排水渠道(如该排水渠道排入装有隔气弯管的集水沟);或 (b)共用的废水管(如该共用废水管透过隔气弯管排水,并有足够的途径供进行清理)。(3)在符合第25(3)条条文的规定下,废水管可接驳至便溺污水管。 第123I章 第13条建造便溺污水设备的物料 每套便溺污水设备均须以釉面陶土、釉瓷耐火黏土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建造。 第123I章 第14条水厕设备的建造 (1)每套水厕设备(蹲式设备除外)的形状、容量及建造方式须使其可保留足量的水,以及使正常排放的排泄物排入水中时不会过分弄污该设备的各边。 (2)每套水厕设备(蹲式设备除外)须设有铰接厕座或适当的座缘或座框。 (1980年第361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15条槽式水厕的建造 槽式水厕的渠道须不长于5米,并须以不少于1比30的均一斜度向去水隔气弯管下斜。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16条尿厕渠道的建造 每个竖式尿厕及槽式尿厕的渠道须以不少于1比120的均一斜度向去水隔气弯管下斜,而任何该等渠道的任何部分不得距离其排入的隔气弯管多于6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17条冲厕水的供应 (1)每一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尿厕及污水盆须设有一个水管系统,供水作冲厕用途。 (2)任何该等水管系统的每一部分(包括任何只供贮存冲厕用水的贮水箱)须以适合使用于咸水的物料建造。 (1964年第113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18条冲水围边 每一水厕设备、坐盆、盆式尿厕及污水盆须设有适当的冲水围边,以便有效地冲洗该装置。 第123I章 第19条冲厕水箱 (1)除第20条另有规定外,每一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尿厕及污水盆须设有冲厕水箱。 (2)该等冲厕水箱─ (a)如用于水厕设备及污水盆,则须─ (i)于水厕设备或污水盆每次使用时,将不少于9升亦不多于14升的水排入水厕设备或污水盆;及 (ii)设有浮球阀,装置方式须使水箱可于2分钟内重新注满;(b)如用于槽式水厕,则须装有自动排水器,装置方式须使其可─ (i)在渠道的最高点排水; (ii)每隔一段按需要而定的时间排水,以确保该水厕获足够的清洗, 排水量须为每米渠道不少于9升;(c)如用于尿厕,则须装有自动排水器,装置方式须使其可─ (i)就每个厕盆或厕坑排水不少于4.5升,或如属槽式尿厕,就每米槽道排水不少于4.5升; (ii)每隔一段按需要而定的时间排水不少于4.5升,以确保该尿厕获足够的清洗。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20条压力阀 如有适当的水压头,可装置压力阀供冲厕之用,而无须设置冲厕水箱,但槽式水厕及尿厕除外。 第123I章 第21条冲厕喉管 冲厕喉管的内径须符合下列规定─ (a)就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及污水盆而言,冲厕喉管的内径不少于32毫米; (b)就尿厕(槽式尿厕除外)而言,每个厕盆或厕坑的冲厕喉管的内径不少于15毫米;及 (c)就槽式尿厕而言,每米槽道的冲厕喉管的内径不少于15毫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22条冲厕用水的贮水箱 (1)每幢装有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尿厕或污水盆的建筑物,须设有纯粹贮存冲厕用水的贮水箱。 (2)每个该等贮水箱须─ (a)设于该等设备之中位置最高的设备的水平之上,或设于适当的水塔上; (b)装有适当的紧合封盖;及 (c)设有足够的清理途径,以便进入和清理贮水箱。 第123I章 第23条溢流管 (1)每个冲厕水箱及贮水箱须设有溢流管。 (2)贮水箱的溢流管─ (a)内径须较冲厕水箱或贮水箱的供水管大一个商品管径; (1980年第361号法律公告) (b)在贮水箱内向下倾斜,使其末端位于贮水箱底之上不多于150毫米;及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c)在显眼位置排水。 第123I章 第24条便溺污水设备的隔气弯管 (1)每套便溺污水设备须设有适当的隔气弯管,而隔气弯管的水封不得少于50毫米。 (2)每个该等隔气弯管的内径须符合下列规定─ (a)就水厕设备、污水盆或多于3个厕盆或厕坑的尿厕或渠道长逾2米的尿厕而言,不少于80毫米; (b)就多于1个但不多于3个厕盆或厕坑的尿厕或渠道不长于2米的尿厕而言,不少于50毫米; (c)就坐盆或单1个厕盆或厕坑的尿厕而言,不少于40毫米;及 (d)就槽式水厕而言,不少于100毫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I章 第25条废水设备的隔气弯管 (1)每套废水设备须在紧接该设备下设有适当的隔气弯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