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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

[接上页]

  (2)除非建筑事务监督信纳根据本条给予准许不会有损照明或通风的标准或设置该厕所的建筑物的占用人的健康,否则建筑事务监督不得给予准许。
  
  第123I章 第89条建筑事务监督禁止装置便溺污水设备的权力
  
  第X部
  
  杂项
  
  如建筑事务监督认为为处置任何建筑物的便溺污水而设的排水渠或私家污水渠或其他设施未能令人满意,他可藉书面命令禁止在该建筑物内装置便溺污水设备。
  
  第123I章 第90条建筑事务监督规定设置中和池等的权力
  
  凡拟或可能将以下各项从任何建筑物排入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
  
  (a)任何工商业污水;
  
  (b)任何化学垃圾或废蒸汽或任何温度高于摄氏40度的液体,而该垃圾或蒸汽或加热至如此程度的液体,单独或与排水渠或污水渠内载物混合均会构成危险,或成为造成滋扰的因由,或有损健康;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c)任何汽油、碳化钙、酸、油脂或油;或
  
  (d)任何相当可能会毁坏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或妨碍其内载物畅顺流动,或对其内载物的处理或处置有不利影响的物质,建筑事务监督可规定建筑物的拥有人设置中和池、冷却池、石油截流隔、油隔或其他适当的设备。
  
  第123I章 第91条某些规例不适用于以水务设施供水冲洗的便溺污水设备
  
  第19、20、21、22及23条不适用于任何以水务设施供水冲洗的便溺污水设备。
  
  (1986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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