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123A章 建筑物(管理)规例

[接上页]

  (3)凡任何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根据本条例第4条就任何地盘而获委任,如需要有监工计划书,则该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须各自委任适当数目的适任技术人员,在每个该等地盘作出监工计划书所规定的监督。
  
  (4)凡任何人根据第(3)款获委任为适任技术人员,如建筑事务监督不信纳该人具备足够的资格或经验,以执行该人须执行的职责,则建筑事务监督具有权力拒绝或撤销该人的委任。
  
  (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38条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将第24条所指的通知呈交建筑事务监督的职责
  
  就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委任的认可人士,须在接获任何根据第24条交付给他的致建筑事务监督通知后7天之内,将该通知呈交建筑事务监督。
  
  (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39条在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完成后进行额外检查的费用
  
  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完成后,建筑事务监督如认为因有任何违反本条例或规例的条文的情况或因任何资料不正确而有需要对该工程进行多于一次的检查,则可要求就该工程委任的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就每次额外检查缴付订明费用。
  
  (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40条注册承建商在地盘备存经批准图则及监工计划书的职责
  
  注册承建商
  
  就某项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委任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须在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地盘备存就该工程委任的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第36条的条文向他提供的所有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图则及监工计划书,并须于建筑事务监督提出要求时向他交出该等图则及监工计划书。
  
  (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41条注册承建商监督的职责
  
  附注:
  
  1.1997年12月22日为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第14条对本条的修订开始实施的日期,但实施范围只限于加入新的第41(2)、(3)、(4)、(5)及(6)条,不包括该条中关于注册专门承建商的条文的范围─见1997年第620号法律公告。
  
  2.1998年4月1日为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第14条对本条余下的修订开始实施的日期。
  
  (1)就某项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委任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须在该工程进行期间对该工程不断监督,以确保该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进行,是按照本条例及规例的条文、就该工程所批准的图则、建筑事务监督依据本条例或规例任何有关该方面的条文所作的任何命令或施加的任何条件,以及遵从根据本条第39A条发出的技术备忘录而制备的监工计划书(如有需要)进行。 (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2)凡任何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根据本条例第9条就任何地盘而获委任,如需要有监工计划书,则该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须各自委任适当数目的适任技术人员,在每个该等地盘作出监工计划书所规定的监督。 (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3)凡任何人根据第(2)款获委任为适任技术人员,如建筑事务监督不信纳该人具备足够的资格或经验,以执行该人须执行的职责,则建筑事务监督具有权力拒绝或撤销该人的委任。 (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4)就某地盘获委任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须备存与该地盘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监督有关的活动纪录及资料。 (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5)建筑事务监督可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根据第(4)款规定须备存的纪录及资料。 (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6)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须在有关地盘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最后阶段完成时呈交有关证明书后,保存根据第(4)款规定须备存的纪录及资料至少12个月。 (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42条费用
  
  第VI部
  
  费用及表格
  
  为施行本条例及规例,现订明下表所列的费用─
  
  收费表
  
  须缴费的人
  
  款额
  
  1.
  
  (a) (i)每项要求将姓名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名单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
  
  申请将姓名列入名册的人。
  
  $4080
  
  (ii)每次将姓名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名单或结构工程师名册。
  
  成功获得批准并谋求将姓名列入名册的人。
  
  $420
  
  (b)每项要求将姓名保留于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名单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
  
  谋求将姓名保留于名册的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每次保留姓名为期12个月$815。
  
  (c)每项要求将姓名重新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名单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
  
  谋求将姓名重新列入名册的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