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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23A章 建筑物(管理)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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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6条通知、图则等的交付
  
  第III部
  
  图则、证明书及通知
  
  一般规定
  
  (1)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规定须送交建筑事务监督的每份通知、表格、证明书、图则或其他文件,须以邮递方式或于办公时间交付建筑事务监督办事处的方式送交建筑事务监督。
  
  (2)凡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任何图则,或其上所显示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不符合本条例或规例的条文,建筑事务监督可就每次进一步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该等图则,向申请人收取订明费用: (1966年第63号法律公告;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20号法律公告)
  
  但如建筑事务监督信纳进一步呈交任何图则是因对本条例或规例的条文真正误解所致,则不得收取上述费用。
  
  第123A章 第7条通知等的填写及其上的签署
  
  为施行本条例及规例而订明或指明的每份通知、表格、证明书或其他文件,须清楚和正确填写,以提供所需的资料,并须妥为签署。
  
  (1993年第347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8条就建筑工程订明的图则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图则
  
  (1)为施行本条例及规例,现就建筑工程订明下列图则及详图─
  
  (a)建筑物的每层楼面及屋顶的图则,其上显示全部尺寸、墙壁厚度、所有窗户、便溺污水设备、废水设备及贮水箱的位置,以及建筑物每部分所拟作的用途;
  
  (b)显示下列资料的图则─
  
  (i)建筑物所有立面;
  
  (ii)相邻街道与已知基准面和地盘及建筑物的水平相对的水平;
  
  (iii)与地盘相邻的每条街道的阔度;及
  
  (iv)任何水井的位置、深度及构造;(ba)如建筑事务监督提出要求,须将一份就地盘对拟进行的建筑工程而言是否适合的问题而作出的岩土评估,附连于(a)、(b)、(c)或(h)段所订明的图则,而该岩土评估须包括拟进行的地盘平整工程及基础工程的图则及截面图; (1981年第75号法律公告)
  
  (baa) (由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废除)
  
  (bb)显示下列资料的地盘平整工程图则─
  
  (i)已加入(E)节所订明的报告所列各项要求的所有地盘平整工程及相关的地面水排水工程;
  
  (ii)地盘与周围环境的现行情况(包括载有地面水平等高线、地质情况、地下水情况及地面水情况的准确测量图),以及在地盘上和与地盘相邻的构筑物、基础、公用设施、排水渠、污水渠与其他设施的详情;
  
  (iii)在多雨期间进行建筑工程时须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iv)岩土设计假定一览表;
  
  (v)建筑工程的进行次序及所采用的方法;
  
  (vi)如建筑事务监督提出要求,有关的规格及任何其他有关详情; (1982年第233号法律公告)
  
  (vii)如属在附表所列地区的第1号地区进行的工程,藉标有香港主水平基准以上水平的横截面及平面图显示的所有大型挖掘工程的范围, (1982年第233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52号第10条)
  
  该地盘平整工程图则须附同作支持用的文件,包括─
  
  (A)所呈交文件的阐释指引;
  
  (B)一份载列包括以下各项的研究结果的报告:地形、地质、地下水、地面水、地盘的历史、公用设施、排水渠、污水渠及其他设施,以及该处的岩土纪录;
  
  (C)一份载列土地勘测结果的报告,包括所采用的装备和程序的全面细节; (1982年第233号法律公告)
  
  (D)一份载列对地下水情况作出的地盘监测结果的报告;
  
  (E)一份报告,载列对(B)、(C)、(D)节的严密研究和诠释、岩土设计假定一览表、对预期的岩土问题的讨论,及如在建筑工程进行期间揭露岩土设计假定错误以致再不能显示符合《建筑物(建造)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20条的规定则在工程上应采取的变动的概要,并载列地盘平整工程的设计与建造在岩土方面的要求(包括在测试、检查和保养方面的要求); (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F)足以显示符合《建筑物(建造)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20条的稳定性分析;地盘平整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建筑工程对地下水情况、地盘及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影响的计算资料;以及就所有其他有关的岩土事宜所作出的计算资料和考虑。所有该等分析和计算资料须编排页数,并须有一份全面的索引作为序页; (1981年第75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bc)如建筑事务监督提出要求,显示下列资料的挖掘与侧向承托图则─
  
  (i)已加入(E)节订明的报告所列各项要求的所有挖掘与侧向承托工程(包括任何土地处理和任何降低地下水位工程);
  
  (ii)地盘与周围环境的现行情况(包括载有地面水平等高线、地质情况、地下水情况及地面水情况的准确测量图),街道、构筑物、基础、公用设施、总水管、排水渠、污水渠和其他设施的详情,以及在地盘内和与地盘相邻的输水设施及基础的用尺寸标明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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