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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 就第39条而言。 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2420 (1991年第209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13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9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42号法律公告) 9. 就《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73(5)条而言。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注册专门承建商。 $925 (1991年第209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13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9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41号法律公告) 10. (a)根据本条例第36条发出的任何文件的经核证文本、印刷本或摘录(图则除外)或任何文件的任何微缩影片或其他纪录(图则除外)的经核证文本、印刷本或摘录。 申请人 $45 (b)根据本条例第36条发出的任何图则的经核证副本、印刷本或摘录或任何图则的任何微缩影片或其他纪录的经核证副本、印刷本或摘录。 申请人 $350(1993年第10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13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9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4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8号法律公告) (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331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43条(废除) (由1993年第34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23A章 第44条制备图则的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供他所要求的资料的职责 第VII部 杂项 每名制备任何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图则的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须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供建筑事务监督就该等图则或其上所显示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所要求的资料。 (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45条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承建商等就更改营业地址须通知建筑事务监督的职责 每名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须于其经营业务的地址有任何更改后的14天内,以指明的表格将该项更改通知建筑事务监督。 (1971年第59号法律公告;197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43号第44条;1994年第53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第123A章 第46条建筑事务监督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新图则的权力 如建筑物的原来设计已被改动数次,而该等改动已在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经修订图则上显示,则建筑事务监督可要求向他交付显示完成后的建筑物的新图则。 第123A章 第47条根据本条例第25条发出的通知须附有图则 每份根据本条例第25条发出的通知,须附有显示有关建筑物的大小及位置、建筑物所处地段的编号及建筑物与毗邻建筑物的关系的区划图。 第123A章附表(由1993年第347号法律公告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