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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123A章 建筑物(管理)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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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0
  
  (2000年第39号第7条)
  
  2.
  
  (a)申请注册为一般建筑承建商─
  
  (i)须就以个人身分申请的申请人(凡申请人是合伙或法团,则指就由申请人委任以代其行事的首名人士)缴付的基本费用;
  
  谋求注册的人。
  
  $4970
  
  (ii)凡申请人是合伙或法团,则在上述基本费用以外,须就每名额外的已在申请之中委任以代申请人行事的人缴付的费用。
  
  $4350
  
  (b)将姓名或名称记入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
  
  谋求记入名册的人。
  
  为期1年的注册的费用为$1500,为期3年的注册的费用为$1740。
  
  (c)将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中的注册续期。
  
  谋求续期的人。
  
  将注册续期1年的费用为$1460,将注册续期3年的费用为$1700。
  
  (d)申请将已自名册除名的一般建筑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称重新列入该名册。
  
  谋求将姓名或名称重新列入名册的人。
  
  重新名列于名册的费用为$2170,为期1年的注册的费用为$1500,为期3年的注册的费用为$1740。
  
  (e)在属合伙或法团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在其注册(包括已续期或重新列入名册的注册)的有效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委任任何人以代其行事(不论此委任是取代某已获委任的人或是增加获委任的人数)的情况下,须就每项要求批准每名如此委任的人的申请缴付的费用。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
  
  $4350
  
  (1997年第441号法律公告)
  
  3-4.
  
  (由1987年第43号第44条废除)
  
  4A.
  
  (a)就申请中所指明的专门承建商名册中的每一分册,申请注册为专门承建商─
  
  谋求注册的人。
  
  (i)须就以个人身分申请的申请人(凡申请人是合伙或法团,则指就由申请人委任以代其行事的首名人士)缴付的基本费用;
  
  $4970
  
  (ii)凡申请人是合伙或法团,则在上述基本费用以外,须就每名额外的已在申请之中委任以代申请人行事的人缴付的费用。
  
  $4350
  
  (b)将姓名或名称记入在申请中指明的专门承建商名册中的每一分册。
  
  谋求记入分册的人。
  
  为期1年的注册的费用为$1500,为期3年的注册的费用为$1740。
  
  (c)将专门承建商名册中的每一分册的注册续期。
  
  谋求续期的人。
  
  将注册续期1年的费用为$1460,将注册续期3年的费用为$1700。
  
  (d)申请将已自专门承建商名册中的某一分册除名的专门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称重新列入该分册。
  
  谋求将姓名或名称重新列入分册的人。
  
  重新名列于分册的费用为$2170,为期1年的注册的费用为$1500,为期3年的注册的费用为$1740。
  
  (e)在属合伙或法团的注册专门承建商在其注册(包括已续期或重新列入分册的注册)的有效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委任任何人以代其行事(不论此委任是取代某已获委任的人或是增加获委任的人数)的情况下,须就每项要求批准每名如此委任的人的申请缴付的费用。
  
  注册专门承建商。
  
  $4350
  
  (1997年第441号法律公告)
  
  5.(由1992年第79号法律公告废除)
  
  6.(由1996年第54号第26条废除)
  
  7.
  
  为施行第6(2)、29及33条─
  
  再呈交图则
  
  ─
  
  免费
  
  就本项而言,再呈交图则指─
  
  (i)根据第6(2)条进一步呈交建筑工程图则或经批准图则的修订图则;或
  
  (ii)根据第29或33条呈交经批准的建筑工程图则的修订图则。
  
  (199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7A.为施行第29及33条─
  
  (a)就下列各项的建筑工程的新图则或
  
  对该图则作出重大修订─
  
  (i)总楼面面积为20000平方米或以下的拟建新工业建筑物
  
  申请人
  
  每100平方米为$2160,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计,但最低收费为$8230
  
  (ii)总楼面面积多于20000平方米的拟建新工业建筑物
  
  申请人
  
  每100平方米为$1740,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计,但最低收费为$432400
  
  (iii)总楼面面积无须计算的拟建新建筑物,例如电力变压站、贮油装置、加油站、突堤式码头或相类的构筑物
  
  申请人
  
  图则每841毫米乘594毫米面积为$11200,不足该面积者亦作该面积计 (1992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iv)(由1992年第185号法律公告废除)
  
  (v)总楼面面积为10000平方米或以下的拟建新非工业建筑物
  
  申请人
  
  每100平方米为$3430,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计,但最低收费为$8230
  
  (vi)总楼面面积多于10000平方米的拟建新非工业建筑物
  
  申请人
  
  每100平方米为$2750,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计,但最低收费为$343400就本段而言,“工业建筑物”(industrial building) 包括工厂、工场及货仓。
  
  (b)改动及加建工程或其他并无建成新建筑物的建筑工程的新图则或对该图则作出重大修订。
  
  申请人
  
  图则每841毫米乘594毫米的面积为$11200,不足该面积者亦作该面积计(199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8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5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66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69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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