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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i)岩土设计假定一览表; (iv)所有地下建筑工程的进行次序及所采用的方法; (v)对建筑物与地层的移动及测压管水位的变动作出的监测的详情;及 (vi)其他规格及有关详情, 该挖掘与侧向承托图则须附同作支持用的文件,包括─ (A)所呈交文件的阐释指引; (B)一份载列包括以下各项的研究结果的报告:地形、地质、地下水、地面水、地盘的历史、公用设施、总水管、排水渠、污水渠及其他设施,以及该处的岩土纪录; (C)一份载列地盘勘测与实验室测试结果的报告,包括所采用装备和程序的全面细节; (D)一份载列对地下水情况作出的地盘监测结果的报告; (E)一份报告,载列对(B)、(C)、(D)节的严密研究和诠释、岩土设计假定一览表、对预期的岩土问题的讨论,及如在建筑工程进行期间揭露岩土设计假定错误以致再不能显示符合《建筑物(建造)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4条的规定则在工程上应采取的变动的概要,并载列挖掘与侧向承托工程的设计与建造在岩土方面的要求(包括在测试、检查和监测方面的要求);及 (F)足以显示符合《建筑物(建造)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4条的分析;侧向承托系统的设计计算资料;建筑工程对地下水情况、地盘及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街道、土地或设施的影响的计算资料;以及就所有其他有关的岩土事宜所作出的计算资料和考虑,所有该等分析和计算资料须编排页数,并须有一份全面的索引作为序页; (1990年第438号法律公告)(bd)(由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废除) (c)一张或多于一张截面图,显示基础、地盘与建筑物最低楼面的水平、建筑物高度、每一楼层的净高、每幢毗邻或相邻建筑物的窗户的位置、楼面位置及屋顶水平、地盘界线与界线之间的最大坡度、挖掘的最大深度、填料的最大厚度及所有挖掘与所有填料的体积; (1981年第75号法律公告) (d)基础图则─ (i)显示基础的大小与位置,连同已进行的地盘勘测工程的详尽报告,以及拟进行的任何土地灌浆工程的详图;及 (ii)如属在附表所列地区的第2或4号地区进行的工程,附同作支持用的文件,包括─ (1993年第347号法律公告) (A)所呈交文件的阐释指引; (B)一份载列包括以下各项的研究结果的报告:地形、地质、地下水、地面水、地盘的历史、公用设施、排水渠、污水渠及其他设施,以及该处的岩土纪录; (C)一份载列土地勘测结果的报告,包括所采用装备和程序的全面细节; (D)一份载列对地下水情况作出的地盘监测结果的报告; (E)一份报告,载列对(B)、(C)、(D)分节的严密研究和诠释、岩土设计假定一览表、对预期的岩土问题的讨论,以及基础工程的设计与建造在岩土方面的要求(包括在测试、检查和保养方面的要求); (F)基础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 (1990年第52号第10条)(e)排水设施图则,显示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大小及深度;与公共污水渠或排水渠或大沟渠的接驳、任何其他处置排水的方法、存水隔气弯管的位置,以及通风办法; (f)区划图,显示建筑物及紧邻的其他建筑物的大小及位置,以及邻近街道; (g)如不能从区划图清楚辨认地盘位置,显示地盘位置的索引图; (h)载有全部尺寸及计算资料的简图,显示─ (i)建筑物的高度、上盖面积、地积比率与配置符合《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19、20及21条的规定;及 (1969年第51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57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ii)《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25、27及28条就建筑物所规定的空地;(i)显示结构详图的图则,连同一套结构工程的结构计算资料; (1990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j)就任何在街道或未批租政府土地的上方伸出的檐篷、桥梁或其他伸出物而言,清楚显示该伸出物性质及尺寸的图则; (1992年第7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k)显示以下资料的详图─ (i)实用楼面空间(具有《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的面积; (ii)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污水设备及废水设备的数目及种类;及 (iii)(由1992年第79号法律公告废除)(l)如属在附表所列地区进行的建筑工程,显示下列资料的土地勘测图则─ (1990年第52号第10条) (i)所有勘探工程的位置、大小及深度,或其厘定准则,勘探工程包括冲孔、钻孔、探测、测试、仪器的装置、以仪器对泥土及岩石所作的量度及取样,以及进行勘探工程所采用的装备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