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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第(1)款只适用于就该成员而对该等累算权益作出的第一次转移,并只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a)该项转移是于停止支付供款的日期后12个月内作出的;及 (b)该等权益的款额于转移时不超逾$5000。 第485A章 第36条计划可由单一个成分基金或多于一个独立成分基金组成 (1)注册计划可由单一个成分基金或2个或多于2个成分基金组成。 (2)成分基金必须获管理局核准。 (3)如该计划包含2个或多于2个成分基金,则每一成分基金均必须有不同的投资政策,以向计划成员提供在他们的累算权益的投资方面的选择。 第485A章 第37条与保本基金有关的条文 (1)注册计划的成分基金之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是保本基金。 (2)保本基金─ (a)只可藉以下方式投资─ (i)按照附表1第11条作为存款存放,但存放期不得超逾12个月;或 (ii)投资于尚余2年或少于2年即到期并属附表1第7(2)(a)或(b)条所提述的种类的债务证券;或 (iii)投资于尚余1年或少于1年即到期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须属符合由管理局根据核准信贷评级机构所厘定的该证券的信贷评级而定出的最低短期信贷评级者;及(b)必须是平均尚余不多于90日即到期的投资组合;及 (c)按照附表1第16条以有效货币风险计算,必须持有总值相等于该基金的总市值的港元货币投资项目;及 (d)必须以单位信托或由获授权保险人所发出的单位化保险单的方式运作。(3)在计算保本基金的资金投资所引致的损失后,该等资金的投资产生的所有收入及利润,必须每月至少一次记入有关计划成员的帐户贷方。 (4)如某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占保本基金的一部分,则只有在按第(5)至(7)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从该成员的帐户中扣除款额。 (5)如注册计划的某部分或所有资金包含保本基金,而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被要求缴付本条例第17(3)条所指的征费,则足以供该受托人缴付该等征费的款额,可从有累算权益占该基金一部分的每名计划成员的帐户中扣除。该款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L× MAB CPA 其中─ A L MAB CPA 代表须计算的款额; 代表征费的款额; 代表有关成员的累算权益在保本基金中所占的部分; 代表保本基金所包含的资金总额。(6)如─ (a)可归于某计划成员的资金占保本基金的一部分;及 (b)在某一个月该等资金的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及利润,超逾假若将该等资金按订明储蓄利率存于港元储蓄帐户作存款时会赚得的利息的款额,则可从该成员的累算权益中扣除一笔不多于该超逾之数的款额,作为该计划的该月份行政开支。 (7)然而,如没有根据第(6)款扣除任何款额作为某个月的行政开支,或根据该款扣除的行政开支的款额低于有关月份的行政开支的款额,则短缺的数额可从其后12个月的任何一个月,在扣除适用于该其后月份的行政开支后的余额中扣除。 (8)在本条中─ “订明储蓄利率”(prescribed savings rate) 指管理局为施行本款而在行销于香港的中文报章及英文报章各一份刊登的公告订明为以下利率的利率─ (a)当其时就港元储蓄帐户支付利息所按的利率;或 (b)(如不同的认可财务机构按不同的利率支付港元储蓄帐户的利息)管理局厘定的该等利率的平均利率;“港元储蓄帐户”(Hong Kong dollar savings account) 指由认可财务机构设立的港元储蓄帐户; “认可财务机构”(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指属于管理局为施行本款而不时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类别的认可财务机构。 (2000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第485A章 第38条须就每一注册计划备存投资政策陈述书 (1)必须就每一注册计划拟备和备存投资政策陈述书。 (2)投资政策陈述书必须包括充分资料,使计划成员能就计划的每一成分基金确定─ (a)该基金的投资目标;及 (b)该基金在可属其投资对象的证券及其他资产的种类方面的政策;及 (c)该基金在不同种类的证券与其他资产之间的比重方面的政策;及 (d)为该基金取得、持有和处置财务期货合约及财务期权合约的政策;及 (e)在落实(b)、(c)及(d)段所提述的政策时出现的固有风险,以及实行该等政策所预期产生的回报。 第485A章 第39条须为每一注册计划维持控制目标及内部控制程序 (1)必须为每一注册计划设立符合第(2)款规定的控制目标,而该等目标在该计划属注册计划时必须时刻维持。 (2)就第(1)款而言,注册计划的控制目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确保计划资产在符合计划成员的利益下获得保障; (b)确保管理局根据本条例第28条就受禁制投资活动而订立的指引没有被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