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485A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

[接上页]

  (ii)有关的人违反任何受信责任;及(c)必须受香港法律所管限;及
  
  (d)可容许担保人只在藉给予管理局及有关的人不少于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担保人在该项担保下的义务。(8)认可财务机构或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7)(b)款提述的义务所负的法律责任须至少为$10000000或相等于计划的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款额(两者以款额较低者为准)。
  
  (9)申请人亦必须确保有有效的足够保险,或已安排订立足够保险,而该保险须足以就计划成员因申请人管理计划,或因获委任或聘用为计划提供服务的任何服务提供者管理该计划而可招致的损失,向该等成员作出弥偿。
  
  第485A章 第24条申请须包括投资政策陈述书
  
  (1)申请必须包括一份陈述书,列明计划的投资政策(包括各项投资目标)。
  
  (2)投资政策陈述书必须包括充分资料,使计划成员能就计划的每一成分基金确定─
  
  (a)该基金的投资目标;及
  
  (b)该基金在可属其投资对象的证券及其他资产的种类方面的政策;及
  
  (c)该基金在不同种类的证券与其他资产之间的比重方面的政策;及
  
  (d)为该基金取得、持有和处置财务期货合约及财务期权合约的政策;及
  
  (e)在落实(b)、(c)及(d)段所提述的政策时出现的固有风险,以及实行该等政策所预期产生的回报。
  
  第485A章 第25条行业计划的注册公告
  
  (1)管理局必须在某行业计划根据本条例第21A条注册后的7日内,在宪报刊登关于该项注册的公告。
  
  (2)为施行本条例第21A(11)条,第(1)款所提述的公告必须载有以下详情─
  
  (a)计划的名称;
  
  (b)计划的核准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c)计划所关乎的行业的类别;
  
  (d)申请参与计划的雇主所须提供的文件;
  
  (e)申请成为计划的成员的自雇人士所须提供的文件。
  
  第485A章 第26条本部的实施
  
  第IV部
  
  适用于注册计划的规定及标准
  
  第27至41条所列载的规定及标准,是为施行本条例第21C条而订明的规定及标准。
  
  第485A章 第27条雇主营办计划的核准受托人的资格
  
  (1)如雇主营办计划的所有核准受托人均是自然人,则其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是独立受托人,而其他则必须是该计划的成员。
  
  (2)如雇主营办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中既有公司亦有自然人,则其中每名自然人必须是独立受托人或是该计划的成员。
  
  (3)就本部而言,任何人只有在持续符合第23(5)条所列载的规定的情况下,方属独立受托人。
  
  第485A章 第28条属公司的核准受托人的高级人员的委任
  
  (1)如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是一间公司,而该公司的某名高级人员的职位悬空,则要求管理局同意委任一名替任高级人员的申请,必须在该职位空缺产生后的30日内向管理局提出。
  
  (2)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如属一间公司,则只有在管理局给予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就该受托人委任任何高级人员。
  
  第485A章 第29条保持足够保险
  
  (1)注册计划必须有有效的足够保险,而该保险须足以就该计划成员因该受托人管理该计划,或因获委任或聘用为该计划提供服务的任何服务提供者管理该计划而可招致的损失,向计划成员作出弥偿。
  
  (2)与该计划有关的保险必须规定,只有在保险人事先给予订立该项保险的受托人或服务提供者不少于30日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该保险人方可终止该项保险。
  
  第485A章 第30条保持有效的履行职能担保
  
  (1)必须就任何属自然人的注册计划核准受托人保持一份有效的属第23(6)条所提述种类的履行职能担保。
  
  (2)在接获第23(7)(d)条所提述的通知后,必须在现有的履行职能担保终止之前取得符合第23(7)及(8)条规定的另一项履行职能担保。
  
  第485A章 第31条不得拒绝计划申请人
  
  (1)任何要求成为注册计划成员的申请若是由某参与雇主的有关雇员提出(或由他人代该雇员提出)的,或是由某年满18岁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自雇人士提出的,则在该雇员或人士符合下述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予以拒绝─ (2002年第2号第21条)
  
  (a)他提供或愿意提供核准受托人就该类申请而规定的资料;及
  
  (b)他以书面同意遵守该计划的管限规则。 (2000年第223号法律公告)(1A) 由某雇主提出(或由他人代其提出)的要求参与注册计划的申请,在该雇主符合下述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予以拒绝─
  
  (a)他提供或愿意提供核准受托人就该类申请而规定的资料;及
  
  (b)他以书面同意遵守该计划的管限规则。 (2000年第223号法律公告)(1B) 由某人仅为了在注册计划内维持一个保留帐户而提出要求成为该计划的成员的申请,在该人符合下述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予以拒绝─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