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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确保根据本规例就该计划的资金投资于受限制投资项目而施加的限制及禁制均获得遵守; (d)确保就该计划而言,第37(2)、51及52条及附表1中关于准许投资项目的规定获得遵守; (e)确保除获本规例准许外,该计划的资金及计划资产均与任何参与雇主、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以及其他为该计划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务提供者及其他人的资金及资产分开。(3)必须为每一注册计划设立为达致该计划的控制目标的内部控制措施,而该等措施在该计划属注册计划时必须时刻维持和遵守。 (4)该等内部控制措施必须包括─ (a)监察投资的程序,以确保达致第(2)(b)、(c)及(d)款所提述的控制目标;及 (b)监察该计划的资产及负债的程序,以确保达致第(2)(e)款所提述的目标,使计划的资金及计划资产均与任何参与雇主、受托人及任何其他人(例如服务提供者)的资金及资产分开;及 (c)确保须提交管理局的陈述书、申报表及报告的准确性的程序。(5)为该计划设立和维持的控制目标及内部控制措施,可在有需要时予以修订,并可以新的控制目标或新的内部控制措施取代。 (6)如有以下情况,则无须在雇主营办计划的某个财政期内遵守本条─ (a)该计划在整个对上一个财政期内,其成员人数均不多于1000人;或 (b)该受托人获管理局根据第(7)款豁免。(7)管理局如信纳─ (a)该计划在对上一个财政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其成员人数不多于1000人;或 (b)该计划在现行的财政期内,其成员人数将不会或相当可能不会多于1000人,则管理局可为施行第(6)款而批予豁免。 第485A章 第40条须符合投资标准 (1)注册计划的资金只可─ (a)投资于第V部及附表1所准许的投资项目;及 (b)按照该部及该附表投资。(2)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就该计划而委任的投资经理,须遵守第V部及附表1。 第485A章 第41条关于在行业计划的注册申请内指明的细则的规定 如计划属行业计划,则在根据本条例第21A条提出的申请内指明并经管理局核准或修改的该计划的细则,在该计划注册后必须遵守。 第485A章 第42条核准受托人没有确保某些规定及标准获得遵守的罪行 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如没有遵守第38、39或40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第485A章 第43条核准受托人在计划的管理方面的一般责任 第V部 核准受托人的职能 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就计划的管理而执行以下职责─ (a)以合理地预期对熟悉注册计划的运作的审慎人士以相类身分行事时会达致的程度谨慎、有技巧地、努力和审慎行事的职责; (b)运用受托人因其业务或职业的缘故而合理地预期他会具备的一切有关知识与技巧的职责; (c)确保计划的资金投资于不同投资项目,以尽量减低该等资金的损失风险的职责,但如在特殊情况下,不如此行事属审慎之举,则不在此限; (d)为计划成员的利益而非为受托人本身的利益行事的职责; (e)按照计划的管限规则行事的职责; (f)对为计划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务提供者作出监督及加以恰当控制的职责。 第485A章 第44条核准受托人须委任投资经理 (1)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确保─ (a)委任投资经理以管控该计划的资金的投资;及 (b)委任投资经理的合约符合附表2的规定。(2)如─ (a)受托人已向管理局作出承诺,承诺只会将成分基金的累算权益投资于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及 (b)该等权益在该等汇集投资基金的投资,将由计划成员直接控制,使计划成员在其累算权益会被如何投资一事上在有所选择,则受托人无须就注册计划的成分基金遵守第(1)款。 (3)任何人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有资格获委任为投资经理─ (a)该人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及 (b)该人有不少于$10000000缴足款股本及至少相同款额的净资产;及 (c)该人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团或获注册经营该业务的认可财务机构。 (2002年第5号第407(2)条)(4)在委任投资经理时,受托人必须确保─ (a)投资经理的拣选和委任是以书面记录的;及 (b)投资经理和其他与受托人有合约关系的人之间,或和任何其他受托人之间,并无足以损害计划成员的利益的利益冲突;及 (c)投资经理具备经营投资经理业务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及 (d)投资经理已就计划资金的投资备妥足够的控制与保障措施,以确保计划成员的利益会得到恰当保障。(5)只有在某人是独立于受托人、计划资产的保管人以及该保管人的任何获转授人的情况下,受托人方可就该计划委任该人为投资经理。 (2000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