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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的设计、构造、安装及维持于安全操作状态,并就该等升降机及工作平台的检验及测试,以及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1995年制定) [第I、II、III、VIII及IX部及第42、43、44(2)、47(5)及(6)及50条] 1995年7月20日 1995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余下条文 [1995年12月30日 1995年第59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23号) 第470章 第1条简称 第Ⅰ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委员会”(appeal board) 指根据第38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 “升降通道”(liftway) 指升降机吊笼或平台在其内移动的总空间; “升降机工程”(lift work) 指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及塔式工作平台工程; “升降机吊笼”(lift cage) 指建筑工地升降机的吊笼; “平台”(platform) 指塔式工作平台的平台; “安全钳”(safety gear) 指当升降机吊笼或平台的向下速度超越其额定速度时,将升降机吊笼或平台控停并维持停顿在导轨上的机械装置; “合资格人员”(competent worker) 就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或塔式工作平台工程而言,指符合以下资格的人─ (a)(i)持有由署长认可的人签发的机械工程证书、轮机工程证书或屋宇设备工程证书;及 (ii)具有不少于3年有关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或塔式工作平台工程的经验或署长认可的其他有关的实际经验;或(b)已受雇于一名或多于一名注册承建商合计为期不少于4年,而现时雇用他从事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或塔式工作平台工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注册承建商,认为他具有有关该工程的足够经验或曾受有关该工程的充分训练而有能力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进行该工程;绳“合资格的操作员”(competent operator) 就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而言,指受过关于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一般构造及操作原理基本训练的人; “局长”(Secretary) 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增补) “限速器”(overspeed governor) 指当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到达一预定速度时,用以引致其停止及(如有需要)引致安全钳运作的装置; “建筑工地”(construction site) 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 “建筑工地升降机”(builder's lift)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升降机器─ (a)设有一个吊笼; (b)其操作控制器是在吊笼内; (c)其吊笼藉齿轮齿条式悬挂系统或钢丝绳悬挂系统而升降; (d)其移动方向受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以及使用于建筑工程并包括支架、升降通道和外笼及与建筑工地升降机的操作和安全有关连而所需的全部机械及电力器具;“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builder's lift work) 指建筑工程以外的任何与建筑工地升降机的安装、投入运作、测试、保养、修理、更改或拆卸有关连的工程,或与建筑工地升降机有关连的或与在其内提供的任何机械或设备的安装、投入运作、测试、保养、修理、更改或拆卸有关连的工程,并包括该等工程的监督及证明和有关安装设计的证明; “建筑工程”(construction work) 的涵义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注册承建商”(registered contractor) 就升降机工程而言,指当其时名列于根据本条例备存的承建商名册内的人; “注册检验员”(registered examiner) 就升降机工程而言,指当其时名列于根据本条例备存的检验员名册内的人; “最后限位掣”(final limit switch) 指被安排用以当升降机吊笼或平台移动超越最终层站或终端点某一预定距离时,将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自动控停的紧急掣; “塔式工作平台”(tower working platform) 指符合以下说明并设有升降机器的固定或流动塔台─ (a)设有一平台,该平台的大小及设计可准许作载人之用; (b)其升降机器的操作控制器是在平台上;及 (c)其移动方向受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以及使用于建筑工程,并包括支架、升降通道和外笼、平台及与塔式工作平台的操作及安全有关连而所需的全部机械及电力器具;“塔式工作平台工程”(tower working platform work) 指建筑工程以外的任何与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装、投入运作、测试、保养、修理、更改或拆卸有关连的工程,或与塔式工作平台有关连的或与在其内提供的任何机械或设备的安装、投入运作、测试、保养、修理、更改或拆卸有关连的工程,并包括该等工程的监督及证明和有关安装设计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