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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469章 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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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完全或主要在入玻璃瓶作业线的紧邻范围内工作; (由1998年第5号第18条增补)
  
  (v)完全或主要在入金属罐作业线的紧邻范围内工作; (由1998年第5号第18条增补)
  
  (w)使用纸张摺机,或在该等机器使用时,完全或主要在该等机器的紧邻范围内工作; (由1998年第5号第18条增补)
  
  (x)使用高速卷筒纸柯式印刷机,或在该等机器使用时,完全或主要在该等机器的紧邻范围内工作; (由1998年第5号第18条增补。由2003年第16号第22条修订)
  
  (y)完全或主要在枪击操作的紧邻范围内工作; (由1998年第5号第18条增补。由2003年第16号第22条修订)
  
  (z)完全或主要在电昏猪只以供屠宰的工序所在地方的紧邻范围内工作; (由2003年第16号第22条增补)
  
  (za)在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第22(1)(b)条获发牌照的麻将馆内搓麻将并以此作为主要职责; (由2003年第16号第22条增补)
  
  (zb)在的士高的舞池的紧邻范围内配制或端送饮品并以此作为主要职责;或 (由2003年第16号第22条增补)
  
  (zc)在的士高内控制或操作重播和广播预录音乐的系统。 (由2003年第16号第22条增补)
  
  (1995年制定)
  
  第469章  附表4参照噪音所致的失聪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第20、39及48条]
  
  (由2003年第16号第23条代替)
  
  第469章  附表5补偿款额
  
  [第21及39条]
  
  1.须付予申索人的补偿须为整笔付款,其款额是得自将管理局根据本条例第20(2)条所裁定的申索人所罹患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乘以以下2个款额中数目较小的一个─
  
  (a)以下两数中较大的一个─
  
  (i)按申索人于提出申请的有关日期时其属表1第1栏所列的年龄组别,将申索人每月的入息乘以在该表第2栏相对于其年龄组别的倍数所得的款额─
  
  表1
  
  年龄
  
  倍数
  
  未满40岁
  
  96
  
  年满40而未满56岁
  
  72
  
  年满56岁
  
  48;或
  
  (ii)$341000的款额;或 (由2003年第16号第24条修订)
  
  (b)按申索人于提出申请的有关日期时其属表2第1栏所列的年龄组别,相对于该年龄组别而列于该表第2栏的适当款额─
  
  表2
  
  年龄
  
  款额
  
  未满40岁
  
  $2016000
  
  年满40而未满56岁
  
  $1512000
  
  年满56岁
  
  $1008000 (由2003年第16号第24条修订)
  
  2.在本附表中,入息包括─
  
  (a)从受雇工作所得的任何薪酬或利益;
  
  (b)任何特权或利益,而且其价值是可以金钱估计的;
  
  (c)由申索人的雇主所提供予申索人的食物、燃料或宿舍的价值,而此等食物、燃料或宿舍是因申索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而致其不获供应的;
  
  (d)不论是否藉花红、津贴或其他方式支付的任何超时工作付款或因完成工作而发的其他特别薪酬,只要是属固定发放的性质或是为惯常进行的工作而发放的;及
  
  (e)小帐,只要就有关受雇工作的性质而言,给予及收受小帐乃属公开及众所周知而且是雇主所认许的,但并不包括─
  
  (i)间歇超时工作的薪酬;
  
  (ii)非经常性质的偶然付款;
  
  (iii)交通津贴或交通优惠的价值;
  
  (iv)申索人的雇主对任何退休金或公积金所作的供款;或
  
  (v)由于申索人受雇工作的性质,为应付特别开支而付予申索人的款额。3.就本附表而言─
  
  (a)如申索人能提供关于就其在紧接其提出申请的有关日期前合计12个月期间在香港受雇于高噪音工作而以薪酬形式得自其所有雇主的入息的文件证据,而该等证据令管理局信纳,则该申索人的每月入息为以该12个月计的每月平均入息;
  
  (b)如申索人不能按(a)段的要求提供文件证据,而他凭借符合本条例第14(2)(b)(i)条的条件(但不符合第14(2)(b)(ii)条的条件)或凭借本条例第48(1)条而有权获得补偿,则除(ba)段另有规定外,该申索人的每月入息为政府统计处所发表的紧接本条例第V部生效前的一季的香港就业人口总数的每月就业入息的中位数; (由1998年第5号第20条修订)
  
  (ba)如(b)段所提述的申索人自本条例第V部生效日期起计后的任何时间曾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在香港从事任何高噪音工作,则该申索人的每月入息为政府统计处所发表的紧接《修订条例》第1至20条的生效日期前的一季的香港就业人口总数的每月就业入息的中位数; (由1998年第5号第20条增补)
  
  (c)在其他情况下,申索人的每月入息为政府统计处所发表的紧接申索人提出申请的有关日期前的一季的香港就业人口总数的每月就业入息的中位数。3A.第3(ba)条只适用于在《修订条例》第1至20条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出的补偿申请。 (由1998年第5号第20条增补)
  
  3B.为根据第3(a)条计算申索人的合计12个月雇用期间,该申索人因以下理由而缺勤的连续30天或以上的一段或多于一段的期间,不得计算入该段合计12个月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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