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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根据第3(1)(a)条委任的主席或暂代其位的成员在一切有待管理局决定的事项上可投一票普通票,并可在票数相等时投决定票。 8.财政年度及预算 (1)管理局在先取得局长的批准下,可订定任何为期12个月的期间为管理局的财政年度。 (2)管理局须在每一财政年度,在局长指定的日期之前,将下一财政年度拟进行的事务计划书及收支预算,呈交局长。 (3)局长可批准或不接受根据第(2)款呈交给他的事务计划书及收支预算,并可在其不接受事务计划书及收支预算的情况下,规定管理局在其指示的时间内重新呈交按其指示而修改的有关的事务计划书或收支预算。 (4)管理局须遵从根据第(3)款所作的规定。 (5)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管理局可随时更改根据第(2)款呈交的预算,即使该预算已获局长批准。 (6)凡第(5)款所提述的更改属向上调整,管理局须预先取得局长对该项更改的批准;若更改属向下调整,则管理局须以书面将更改的详情通知局长。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9.银行户口 (1)管理局须在《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指的银行开设及维持户口。 (2)管理局须将其收取的所有款项存入第(1)款所提述的户口。 10.冲销的权力 (1)如管理局合理地认为拖欠该局的债项是不能追讨的,可将该债项全部或部分冲销。 (2)任何根据第(1)款所作的冲销只在会计上有效,而不使管理局追讨已予冲销债项的权利终绝。 11.帐目 (1)管理局须就所有收支备存妥当的帐目及纪录。 (2)在每一财政年度完结后,管理局须安排拟备管理局于该年度的收支帐目报表,及以该年度最后一日为准的资产负债表,并须在该财政年度完结后的4个月内,将该等报表提供予根据第12条获委任的核数师。 12.核数师 (1)管理局须委任一名核数师,他有权查阅管理局的所有帐簿、文件、凭单及其他纪录。 (2)核数师亦可要求持有该等帐簿、文件、凭单及纪录的人或对该等帐簿、文件、凭单及纪录负责的人提供核数师认为为执行其职能所需的资料及解释。 (3)该核数师须审计根据第11(2)条拟备的报表,并须自管理局收到该报表后3个月内,就该等报表向管理局作出报告。 13.管理局可藉传阅文件处理事务 管理局可藉在成员(不论他们是否身在香港)之间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事务;决议经大多数成员以书面赞成后,其有效性及效力犹如在管理局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14.委员会的设立 (1)管理局为更佳地行使其权力及执行其职能,可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并委任其委员。 (2)非管理局成员的人亦有资格获委任为委员会成员。 (3)管理局须委任根据第(1)款设立的委员会的主席,而委员会的人数亦由管理局决定。 (4)委员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 (5)根据第(1)款设立的委员会,即使在成员委任方面有欠妥之处、进行某项议事程序的会议中有成员缺席或有成员职位悬空,均不得令委员会议事程序无效。 15.管理局转授权力或职责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管理局可以书面方式将其权力或职责转授予其任何雇员或根据第14(1)条设立的委员会。 (2)管理局不得转授下列权力或职责─ (a)设立任何委员会; (b)决定关于管理局雇员的薪酬及委任或雇用条款及条件的事宜; (c)设立、管理及控制,或参与安排设立、管理及控制任何基金或计划,以便向管理局雇员提供津贴、福利、酬金、退休金及薪酬;或 (d)于财政年度完结后,呈交一份关于该年度的管理局活动及事务报告、管理局帐目报表及核数师审计帐目的报告。(3)在符合管理局转授权力的条款或管理局任何指示的情况下,根据第(1)款获转授权力或职责的雇员或委员会─ (a)可行使获转授的权力或执行获转授的职责,其效力犹如是由管理局行使或执行的一样;及 (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被推定为按照转授权力的条款行事。 16.管理局的文件 任何文件如看来是由管理局或他人代表管理局订立或发出的文书,并看来是用管理局印章妥为签立,或看来是由管理局为此目的授权行事的人签署或签立的,即可被接受为证据;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视该文件当作确属如此订立或发出的文书而无须再加证明。 17.技术及专业顾问 管理局可聘用其认为合适的技术顾问及专业顾问,并可决定一切关于顾问薪酬、聘用条款及条件等事宜。 18.雇员 管理局可委任其认为合适的雇员,并可决定一切关于雇员薪酬、委任或雇用条款及条件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