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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360章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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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 除非委员会酌情另作指示,否则无须就超逾1个月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有关的人是以医院住院病人身分接受医治的),支付本条所订的补偿。 (由1993年第54号第8条增补)
  
  (2)本条所订的补偿,即符合附表1第IV部的每月款额。
  
  (由1993年第54号第8条修订)
  
  第360章  第12条医治费用的支付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患有肺尘埃沉病而根据第4条须获支付补偿的人,有权获支付与其肺尘埃沉病有关连而属合理所需的医治的合理费用。
  
  (2)本条所订的医治费用─
  
  (a)须按照附表2第I部支付;
  
  (b)只须就判伤日期以后的期间支付;
  
  (c)在该人的雇主(如有的话)向其免费提供合理水平的医治的情况下则无须支付。
  
  (由1993年第54号第9条代替)
  
  第360章  第12A条医疗装置费用的支付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患有肺尘埃沉着病而根据第4条须获支付补偿的人,有权获支付在使用或获供应医疗装置上所需的合理费用,而上述医疗装置的使用或供应,是与该人因肺尘埃沉着病引致丧失工作能力有关连而属合理所需者。
  
  (2)本条所订的医疗装置费用─
  
  (a)只须就附表2第II部指明种类的医疗装置支付;
  
  (b)只须就判伤日期以后的期间支付。
  
  (由1993年第54号第10条增补)
  
  第360章  第12B条医治及医疗装置费用的申索
  
  (1)任何人如根据第12或12A条申索医治或医疗装置费用,则须将其就支付该等费用提出的书面要求,连同该医疗或医疗装置的付款收据送达委员会。
  
  (2)委员会须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要求的21天内裁定要求内所提述的费用是否属根据本条例须予以支付者,并须─
  
  (a)在申索如属医治费用时─
  
  (i)将委员会裁定为须支付的款额,在根据第15B条裁定的补偿付款下一个到期应付予该人的日期付予该人;及
  
  (ii)在如此裁定的款额较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要求内指明的款额为小的情况下,以书面将委员会的裁定通知该人;(b)在申索如属医疗装置费用时─
  
  (i)将委员会的裁定与须支付的费用的款额(如有的话),以书面通知该人;及
  
  (ii)在其后7天内从基金中支付该款额予该人。(3)为根据第(2)款作出裁定,委员会可将该人或任何有关资料转介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或医生以征取意见,即该人所接受的医治是否与其肺尘埃沉病有关连而属合理所需者,或该人所使用或获供应的医疗装置是否与肺尘埃沉病引致丧失工作能力有关连而属合理所需者。
  
  (4)凡任何人没有遵从委员会根据第(3)款作出的规定─
  
  (a)则第(2)款所提述的21天期限须按持续没有遵从规定的期间而延展;及
  
  (b)在该人没有遵从规定而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委员会可裁定该人无资格获得所申索的费用。
  
  (由1993年第54号第10条增补)
  
  第360章  第13条普通法损害赔偿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任何就肺尘埃沉病引致死亡或残疾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本条例而减少或终绝。
  
  (2)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已依据香港任何法院的判决就肺尘埃沉病引致死亡或残疾支付损害赔偿,他有权向基金追讨该等损害赔偿的款额及其利息,以及法庭命令他支付的任何讼费款额。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任何人在第(2)款所描述的情况下有法律责任支付损害赔偿或利息,则在支付该损害赔偿或利息之前的任何时间,有权获得该损害赔偿的人或有法律责任支付该损害赔偿的人,均可向委员会申请从基金中向有权获得该损害赔偿的人,支付该损害赔偿、利息及讼费的款额,以履行法院的判决。
  
  (3A)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任何人在获得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已支付一项款额,以对肺尘埃沉病引致死亡或残疾的损害赔偿申索达成和解,或以对与该申索有关的讼费及利息的申索达成和解(不论是将款项缴存法院而该款项已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22号命令获接受,或以其他方式付款),他有权向基金追讨该项付款的款额。 (由1993年第54号第11条增补。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3B)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任何人已承诺支付一项款额,以对肺尘埃沉病引致死亡或残疾的损害赔偿申索达成和解,或对与该项申索有关的讼费及利息的申索达成和解(不论是在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缴存法院或以其他方式付款),委员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从基金中支付该款额。 (由1993年第54号第11条增补)
  
  (4)尽管有第(2)、(3)、(3A)及(3B)款的规定,凡有就肺尘埃沉病引致死亡或残疾的损害赔偿针对任何人提出任何申索─
  
  (a)除非申索所针对的人在接获该申索的30天内将此事以书面通知委员会,否则基金并无法律责任支付该等损害赔偿或任何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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