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如属根据第14(1)(b)条提出的申索,申请须在该人接获处长的证明书后3个月内提出,或在处长所容许的较长期限内提出申请。 (5)处长在覆核第(4)款所提述的决定后,须向第(3)款所提述的人和该项覆核的申请人发出证明书,述明覆核的结果。 (由1993年第54号第15条代替) 第360章 第15A条付予家庭成员的临时补偿付款 (1)凡属由死者家庭成员提出申索的情况,而─ (a)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已发出证明书述明死者之死是肺尘埃沉病所引致;及 (b)处长已发出证明书述明申索人为第4(4)(b)条所提述的人,则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委员会须从基金中支出款额相等于附表1第VII部所界定的每月平均收入的临时付款。 (2)本条所指的临时付款─ (a)须付予在依据第15(2)(b)条发出的证明书上指名的家庭成员,并须以同一比例支付予该等家庭成员,犹如是第17(1)条所适用的补偿一样;(由1996年第4号第5条修订) (b)(i)首次付款须在委员会接获处长的证明书后21天内支付; (ii)其后各次付款须在上次付款到期支付的30天内支付;(c)须在下列情况出现后停止付予─ (i)委员会接获通知,已有申请提出对处长就第15(2)(b)条所提述的事宜作出的决定予以覆核;或 (ii)根据第15(4)条容许申请覆核的期限届满, 以较先发生者为准。(3)任何依据第(1)款从基金中支出的款额─ (a)须在根据本条例而须支付予家庭成员的补偿中扣除; (b)不得向已获付款的人追讨,除非该笔付款是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 (由1993年第54号第15条增补) 第360章 第15B条委员会须厘定补偿款额 (1)凡─ (a)处长就第14(1)条所指的申索根据第15(1)条而发出证明书;或 (b)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就根据第23A条所作的身体检查而根据第24(4)条发出证明书,则委员会须厘定须支付予有关的人或家庭成员的补偿款额(如有的话),并须发出证明书予申索人和(如属有人死亡的情况)在处长证明书内指名的任何家庭成员,列明款额的计算方法。 (2)第(1)款提述的证明书,须由委员会在下述时间内发出─ (a)在对处长或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就证明书内所提述的任何事宜所作的决定提出覆核申请的期限届满后14天内;或 (b)(如已有上述的覆核申请)在委员会接获处长根据第15(5)条发出的证明书或接获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根据第24(6)条发出的证明书后14天内。(3)任何人依据第19D条提出申请,要求对委员会就根据本条须由其决定并在其发出的证明书内述明的事宜所作出的决定予以覆核,该申请须在该人接获该证明书后14天内,或在处长所容许的较长期限内提出。 (4)在覆核第(3)款所提述的任何决定后,委员会须发出证明书─ (a)述明原先厘定的款额维持不变;或 (b)述明修订后厘定的补偿款额,并列明该等款额的计算方法。 (由1993年第54号第15条增补) 第360章 第15C条支付补偿 (1)委员会须在到期付款后7天内从基金中支付补偿。 (2)为施行第(1)款,以及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付予任何人的补偿付款─ (a)如属首次支付委员会根据第15B(1)条发出的证明书上列明的款额─ (i)在该证明书发出后第14天到期支付;或 (ii)如已有申请提出,要求对委员会在第15B(3)条所提述的决定予以覆核,则在委员会根据第15B(4)条发出证明书后第14天到期支付;(b)如属依据第6条的按月补偿付款或属护理及照顾的按月补偿付款,则在该等补偿付款首次支付后,在该等首次付款的月份最后一天到期支付。(3)就某死者的家庭成员根据第14(1)(b)条所提出的申索─ (a)如已有申请根据第15(4)条提出,要求对处长就第15(2)(b)条所提述事宜所作的决定予以覆核,则须直至该覆核或关于该事宜的任何上诉获得最终裁定后,或直至容许提出该等上诉的期限届满后而并无上诉展开为止,始到期支付补偿;或 (b)如并无上述申请提出─ (i)则在委员会根据第15B(1)条发出证明书后第14天到期支付补偿;或 (ii)如已有申请提出,要求对委员会根据第15B(1)条所作的决定予以覆核,则须在委员会根据第15B(4)条发出证明书后第14天到期支付补偿。(4)凡依据第6条而须支付补偿或就护理及照顾而须支付补偿的期间少于1个月,须支付的补偿款额须就该期间按比例计算。 (由1996年第4号第6条修订) (由1993年第54号第15条增补) 第360章 第16条有权获得补偿付款的人 (1)本条例所订定支付的补偿,须支付予某人或为该人的利益而支付;如属有人死亡的情况,则须付予该人的家庭成员或为该人家庭成员的利益而支付。 (由1993年第54号第16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