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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360章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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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由1993年第54号第16条废除)
  
  第360章  第17条补偿的分配与支付
  
  (1)支付予死者的家庭成员的补偿,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a)如死者遗下配偶或同居者,但并无遗下─
  
  (i)任何子女;或
  
  (ii)任何在紧接其死亡之前2年期间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
  
  则该补偿须支付予该配偶或同居者或两者;(b)如死者遗下配偶或同居者及一名或多于一名子或女,则不论(a)(ii)段所述的人是否亦尚存,该补偿须按以下方式分配─
  
  (i)其中75%付予该配偶或同居者或两者;
  
  (ii)其中25%付予该名或多于一名的子或女;(c)如死者并无遗下任何子女但遗下配偶或同居者及一名或多于一名(a)(ii)段所述的人,该补偿则须按以下方式分配─
  
  (i)其中75%付予该配偶或同居者或两者;
  
  (ii)其中25%─
  
  (A)在(a)(ii)段所述的人包括父或母或父母(不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亦尚存)的情况下,付予父或母或父母;或
  
  (B)在死者并无遗下父母的情况下,付予(a)(ii)段所述的人;(d)如死者遗下一名或多于一名子或女,但并无遗下配偶或同居者,则该补偿须付予该名或多于一名的子或女;
  
  (e)如死者并无遗下配偶或同居者,亦无遗下任何子女,则补偿须付予(a)(ii)段所述的以下的人的其一或另一─
  
  (i)死者的父母,但如无尚存的父母;则
  
  (ii)死者的兄弟姊妹,但如无尚存的兄弟姊妹;则
  
  (iii)死者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但如无尚存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则
  
  (iv)死者的孙及外孙,但如无尚存的孙及外孙;则
  
  (v)死者的其他家庭成员。(2)凡根据第(1)款同一段或同一节须支付补偿予2名或多于2名的人(包括任何须支付补偿予死者的配偶及同居者两者的情况),须向每人支付同等款额的补偿。
  
  (3)除本条所规定者外,无须支付补偿予死者的家庭成员。
  
  (4)根据本条例须支付的任何其他补偿─
  
  (a)须由委员会支付予有权获得补偿的人;或
  
  (b)如属根据第6、10或11条须支付的补偿,可由委员会付予处长,由处长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为有权获得补偿的人的利益而作投资。(5)委员会可因某项申索仍有待和解或裁定而直接从基金中支付款项予任何人或任何人的家庭成员,委员会并可从根据本条例须支付予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补偿中,扣除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由1993年第54号第17条代替)
  
  第360章  第18条申索补偿的时效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就任何人死亡而根据第II部提出补偿或其他付款的申索,须于该宗死亡的日期后24个月内提出。 (由1993年第54号第18条代替)
  
  (2)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如处长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信纳没有在该款所指明的期间提出申索是有合理辩解的,则可接受在该期间届满后提出的任何补偿或其他付款的申索。 (由1993年第54号第18条修订)
  
  第360章  第19条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须向政府支付补偿
  
  任何服务于政府或曾服务于政府的人,如因丧失工作能力而根据任何规定批予退休金的条例而获支付该等退休金,或如该人患有肺尘埃沉病,在该人死亡的情况下,该人的家庭成员根据任何规定批予退休金的条例而获支付该等退休金,则委员会须从基金中向政府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相等于该人倘非因第4(3)(c)条而丧失申索补偿资格时本须向该人支付作为补偿的款额。
  
  (由1993年第54号第19条修订)
  
  第360章  第19A条由委员会核实接受补偿的人
  
  (1)凡委员会有理由相信某名因丧失工作能力或须接受护理及照顾而有权接受委员会所付按月补偿付款的人已经死亡,委员会可在确定该人是否仍然生存之前,不予支付。
  
  (2)委员会可用挂号邮递方式,将通知送往任何有权接受以按月付款形式补偿的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规定该人亲自到委员会席前并提供身分证明;如该人没有遵从此项规定,则除非该人已向委员会提出没有如此遵从规定的合理辩解,否则委员会直至委员会的规定获遵从为止,可不予支付进一步的补偿付款。
  
  (由1993年第54号第20条增补)
  
  第360章  第19B条超额补偿付款
  
  凡委员会已付予任何人的补偿款额超逾该人根据本条例有权获得的款额,委员会可从下列补偿中扣除超付的款额─
  
  (a)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须支付予该人的补偿;或
  
  (b)因该人死亡而须支付的补偿。
  
  (由1993年第54号第20条增补)
  
  第360章  第19C条根据本条例申索补偿等
  
  本条例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就本条例所订的补偿或其他付款提出申索而作出规定,但以本部规定的方式提出者则除外。
  
  (由1993年第54号第20条增补)
  
  第360章  第19D条覆核
  
  第IIIA部
  
  覆核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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