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就第(1)及(1A)款而言,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危险部件”(dangerous part) 具有《工厂及工业经营(机械的防护及操作)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47条在建筑地盘使用电力 (1)凡受雇于任何建筑地盘的工人可接触到任何带电的电缆或器具,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在建筑地盘有关工程展开之前及工程进行期间,采取措施(不论使电缆或器具不带电或使用其他方法),以防止工人受到带电的电缆或器具所危害。 (1A) 凡受雇进行任何建筑工程的工人可能接触到任何带电的电缆或器具,任何直接控制该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在有关工程于该等地盘展开之前及该工程进行期间,采取措施(不论使电缆或器具不带电或使用其他方法)以防止该等工人受到带电的电缆或器具所危害。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2)如任何建筑地盘内有充电的架空电缆或器具,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采取预防措施,藉设置足够及适当放置的屏障或其他设施,以防止电缆或器具对受雇于建筑地盘的工人造成危险(不论危险是否由于起重机械接触到电缆或器具所致)。 (3)如任何地方有充电的架空电缆或器具,任何直接控制该地方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预防措施,藉设置足够及适当放置的屏障或其他设施,以防止电缆或器具对进行该建筑工程的工人造成危险(不论危险是否由于起重机械接触到电缆或器具所致)。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48条安全头盔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 (a)向受雇于建筑地盘的每名工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头盔;及 (b)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工人如无配戴适当的安全头盔,则不得逗留在建筑地盘内。(1A)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 (a)向受雇进行该建筑工程的每名工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头盔;及 (b)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受雇进行该建筑工程的工人如无配戴适当的安全头盔,则不得逗留在建筑地盘内。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2)任何人如无配戴适当的安全头盔,则不得进入建筑地盘。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49条保护工人免受堕下物料所伤 (1)凡有工人受雇于任何建筑地盘内的任何地方,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采取所需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在该地方工作的工人遭堕下的物料或物体击中。 (1A) 凡有工人受雇进行任何建筑工程,任何直接控制该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所需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正进行该建筑工程的工人遭堕下的物料或物体击中。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2)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棚架物料、工具、其他物体及物料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步骤,以确保─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如有可能造成在建筑地盘或附近的人受伤害,则不得将棚架物料、工具、其他物体及物料从高处掷下、倾倒或投下;及 (b)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利用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以安全的方式妥善地将棚架物料、工具、其他物体及物料降下。(3)在任何建筑地盘,如妥善降下负荷物并不切实可行,或如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任何部分正遭拆卸或已折断,则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采取所需的所有合理步骤,以保护受雇于该地盘的工人,使其免受堕下或横飞的碎料所伤。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4)在任何建筑工程中,如妥善降下负荷物并非切实可行,或如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任何部分正遭拆卸或已折断,则任何直接控制该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所需的所有合理步骤,以保护任何受雇于有关的地盘的工人,使他免受堕下或横飞的碎料所伤。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50条工作地方等的照明 凡在任何建筑地盘中,有工人须或获准(不论明示或默示)─ (a)在该建筑地盘的任何地方工作; (b)使用前往该地方的任何通路; (c)身处该建筑地盘的任何部分,而该处正进行升起或降下负荷物的操作;或 (d)在任何危险孔洞的附近(不论该孔洞是在地面或是在构筑物内),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该工人所从事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该地方、通路、部分或孔洞有足够及适当的照明,达到足以保障该工人安全的程度。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51条突出的钉子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确保如从任何木料或物料上突出的钉子或其他尖锐物体会对受雇于建筑地盘的工人造成危险,则不得有该等木料或物料在建筑地盘使用或被留在建筑地盘上。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