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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如从任何木料或物料上突出的钉子或其他尖锐物体会对受雇于正进行该建筑工程的地方的工人造成危险,则不得有该等木料或物料在该建筑工程中使用或被留在该地方。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52条在建筑地盘存放的物料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确保建筑地盘内所有用作通道的平台、木板路、楼面或其他地方均保持不被无需即时使用的松散物料所阻塞。 (1A)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所有用作通道前往正进行该建筑工程的地方的平台、木板路、楼面或其他地方均保持不被无需即时使用的松散物料所阻塞。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2)负责任何正存放或贮存物料的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正存放或贮存在该地盘内的物料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并无物料在任何地方不牢固地堆而对受雇于该建筑地盘的工人造成危险;或 (b)物料的堆方式不会使该建筑地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面或其他部分负荷过重并变得不安全。 (1999年第53号第12条) 第59I章 第52A条防止遇溺 (1)凡任何建筑地盘位于水上或与水毗邻,而工人会有堕进水里遇溺的危险,则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 (a)提供适当的救生设备及保持该设备在有效状况;及 (b)采取措施,安排迅速拯救有遇溺危险的人。(1A) 凡任何建筑工程是在位于水上或与水毗邻的地方进行的,而工人会有堕进水里遇溺的危险,则任何直接控制该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 (a)提供适当的救生设备及保持该设备在有效状况;及 (b)采取措施,安排迅速拯救有遇溺危险的人。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2)凡工人有从陆地或从水上或与水毗邻的构筑物或从浮台堕入水中的特殊危险,则负责有关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该陆地、构筑物或浮台上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设置稳固的围栏,以防止工人堕入水中。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3)根据第(2)款设置的围栏,可按所需的时间及程度移去或暂不架设,以供人进入或搬运物料。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53条禁止吸烟的权力 (1)凡在任何建筑地盘使用或拟使用易燃液体或含有易燃液体的混合物或处长认为会涉及火警危险的物质或东西,处长可凭借书面命令禁止在该建筑地盘吸烟及使用无遮盖灯火。 (2)如有按照第(1)款禁止在任何建筑地盘内吸烟或使用无遮盖灯火,则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该地盘内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处长藉通知所指示的步骤,以强制执行该禁令。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54条走火通道及灭火器具的维修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使设置在建筑地盘的所有走火通道及灭火器具保持良好状况,并免受阻碍。 (1A)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使设置在正进行该建筑工程的地方的所有走火通道及灭火器具保持良好状况,并免受阻碍。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不得故意更改、损害、阻碍或以其他方法损坏上述走火通道或灭火器具。 第59I章 第55条卫生设施等 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在建筑地盘设置足够及适当的厕所及清洗设施;如建筑地盘雇用或拟雇用男性及女性雇员,则该等设施须提供适当的分开男女各自使用的地方。 第59I章 第56条须向处长提供的资料 第VIII部 建筑工程的呈报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在建筑工程展开后7天内,以书面向处长提供以下资料─ (a)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b)如承建商是一间商号,则提供该商号营业所用的名称以及该商号每名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c)受聘进行建筑工程的每名次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d)建筑地盘的位置; (e)建筑工程的性质; (f)建筑工程展开的日期; (g)说明有否或会否在建筑工程方面使用任何机械动力,如有使用或会使用,说明该机械动力的性质;及 (h)建筑工程的预计持续期。(2)如有下述情况,则第(1)款不适用─ (a)在建筑工程展开之日─ (i)承建商有合理理由相信建筑工程由该日期起计将会在少于6个星期的期间内完成;或 (ii)在同一建筑地盘正进行任何其他建筑工程,而就该建筑工程处长已获提供第(1)款所指明的资料;或(b)在任何时间雇用或将雇用进行建筑工程的工人不超过10名。(3)就本条而言,“次承建商”(subcontractor) 指由承建商根据服务合约聘用以进行建筑工程的人。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