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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9I章 第57条进一步资料 如处长藉书面通知作出要求,则根据第56条的规定须提供资料的承建商须在通知书的日期起计14天内,以书面向处长提供关于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有关建筑工程的进一步资料。 第59I章 第58条资料改变的呈报 如根据第56或57条向处长提供的资料有重要改变,则进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在得悉该项改变后7天内,以书面向处长呈报该项改变。 第59I章 第59条完工的呈报 根据第56条的规定须提供资料的承建商,须在有关建筑工程完成后7天内,以书面向处长呈报完工日期。 第59I章 第60条释义 第IX部 健康与福利 急救设施的设置 (1)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曾受急救训练的人”(person trained in first aid) 指以下的人─ (a)持有由圣约翰救伤队发出的现行有效的急救合资格证明书的人; (b)《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所指的注册护士;或 (c)完成急救训练课程的人,而课程是由处长藉亲自签署的证明书所批准者。(2)就本部而言,受雇于任何建筑地盘的人的数目,须视为于任何时间实际在该处工作的人的数目。 第59I章 第61条急救箱或急救柜的设置 (1)负责任何雇用5名或多于5名工人的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为每50名或不足50名受雇于该建筑地盘的工人设置及保持有一个独立的急救箱或急救柜,以供他们随时使用。 (2)为施行第(1)款的规定,急救箱或急救柜须─ (a)装有附表2所指明的物品及根据第(3)款规定的附加物品;及 (b)有足够的容积以容纳该等物品。(3)处长可藉发给承建商的书面通知,规定承建商须在建筑地盘设置任何下列附加物品─ (a)两块长900毫米、阔60毫米及厚10毫米的木夹板; (1983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b)两块长600毫米、阔60毫米及厚10毫米的木夹板。 (1983年第238号法律公告)(4)承建商须时刻确保─ (a)在急救箱或急救柜内的物品保持在效用良好及生的状况;及 (b)在急救箱或急救柜内的敷料,其物料须为《英国副药典》或其补编所指定者,而其级别不得低于《英国副药典》或其补编所指明的标准。(5)除急救器具及必需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在急救箱或急救柜内。 (6)每个急救箱或急救柜须清晰易读地标明中文“急救”及英文“FIRST AID”字样。 第59I章 第62条急救箱或急救柜的主管人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确保为施行第61条而设置的所有急救箱或急救柜,均由他所指定的一小组人主管。 (2)承建商须确保在工作时间内可随时找到该主管小组的至少一名组员。 (3)每个急救箱或急救柜须贴上中英文告示,指明根据第(1)款获指定为主管小组组员者的姓名。 (4)建筑地盘的任何工作间如无设置急救箱或急救柜,则须在该工作间的显眼地方展示中英文告示,述明最接近的急救箱或急救柜的位置,以及根据第(1)款获指定为主管小组组员者的姓名。 第59I章 第63条主管小组须包括曾受急救训练的人 在任何建筑地盘,第62条所指的主管小组须包括─ (a)至少一名曾受急救训练的人(如该建筑地盘雇用不少于30名但不足100名工人);及 (b)至少两名曾受急救训练的人(如该建筑地盘雇用不少于100名工人)。 第59I章 第64条担架的设置 负责任何雇用50名或多于50名工人的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 (a)安排在建筑地盘设置一副担架;及 (b)确保该副担架放置在为施行第61条而设置的急救箱或急救柜旁边,并须时刻保持效用良好的状况。 第59I章 第65条设有急救室的地盘可获豁免 (1)如任何建筑地盘设有纯为提供急救或医疗而设的房间,而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已作安排,以确保在该建筑地盘内受伤的人均在该处得到治疗,则处长可藉向该承建商发出的书面通知,豁免该建筑地盘受本部的规定所规限,而豁免的范围及条件则按处长在通知书内所指明者而定。 (2)承建商须安排在上述所设的房间内显明地展示上述通知书。 第59I章 第66条躲避处及膳食设施 福利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在地盘提供─ (a)可供工人在恶劣天气下躲避的房间或遮蔽地方; (b)生食水;及 (c)可供工人用膳的房间或遮蔽地方,以及可供煮食用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炉灶(如在该地盘附近并无供应膳食的设施或如处长作出此项指示)。(2)如为第(1)(c)款的目的而提供的房间或地方亦可作为躲避恶劣天气的躲避处,则承建商无须为第(1)(a)款的目的提供独立的房间或地方。 第59I章 第67条纪录的备存 第X部 杂项条文 (1)每名承建商须在以下地点备存他所收到有关根据本规例对任何工业装置、挖掘工程或泥土工程进行的任何测试、检查或检验的证明书及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