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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81830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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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第59I章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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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第(4A)款中对工作平台的提述,就属吊船的工作平台而言,并不影响《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AC)的条文的实施。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VA部由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59I章 第38AA条其他承建商确保工作地方安全的职责
  
  (1)在不影响本部其他条文的原则下,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
  
  (a)找出在该建筑工程中在高处工作的人的危险状况;
  
  (b)纠正任何在该建筑工程中在高处工作的人的危险状况;及
  
  (c)防止任何在该建筑工程中在高处工作的人遇到各种危险状况。(2)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在正进行该建筑工程的每个工作地方提供适当和足够的安全进出口并妥为维修该等进出口。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适当和足够的步骤,以确保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没有人得以进入正进行该建筑工程的工作地方内任何有危险状况的地方。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4)凡任何人为纠正任何危险状况而进行工作,如已采取所有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该人于进行该工作时安全,则就该人而言,第(3)款并不适用。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5)就本条而言,“危险状况”(hazardous conditions) 包括以下可引致任何人从高处堕下的危险的状况─
  
  (a)在工作地方的边缘或孔洞不设防护;
  
  (b)工作地方的设计及构造不妥善;
  
  (c)工作地方的承托或锚定不足或不稳固;
  
  (d)工作地方的维修不妥善;
  
  (e)任何工作平台(吊船除外)不符合附表3内适用于该工作平台的条文。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6)为免生疑问,现宣布─
  
  (a)第(5)款并不影响第(1)、(3)及(4)款的一般性;
  
  (b)第(5)款中对工作平台的提述,就属吊船的工作平台而言,并不影响《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AC)的条文的实施。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38B条防止堕下
  
  (1)在不抵触第(2)及(4)款的规定下及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负责任何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该地盘内有任何人从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
  
  (1A) 在不抵触第(2)及(4)款的规定下及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正进行该建筑工程的任何地方内有任何人从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2)就第(1)及(1A)款而言,“足够的步骤”(adequate steps) 包括设置、使用及维修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安全设备─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工作平台;
  
  (b)护栏、屏障、底护板及围栏;
  
  (c)孔洞的覆盖物;
  
  (d)木板路及路径。(3)凡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有从在拆卸工程中暴露出来的孔洞、角位、裂口或边缘堕下的危险,第(1)及(1A)款并不适用于该等孔洞、角位、裂口或边缘。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4)为施行第(1)及(1A)款而设置的每一工作平台(吊船除外)、护栏、屏障、底护板、围栏、孔洞的覆盖物、木板路或路径,须符合附表3内适用于该等安全设备的条文。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5)为免生疑问,现宣布─
  
  (a)第(2)及(4)款并不影响第(1)及(1A)款的一般性;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b)第(4)款中对工作平台的提述,就属吊船的工作平台而言,并不影响《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的条文的实施。
  
  (第VA部由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59I章 第38C条作支持用的安全设施
  
  凡工作不能在地面上或从地面处或从永久性构筑物的某部分安全地进行,负责有关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该工作的承建商,须提供并确保有使用棚架、梯子或其他作支持用的设施,而在顾及所须进行的工作后,上述所有棚架、梯子或设施须就其用途而言是安全的。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VA部由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59I章 第38D条棚架等的构造及维修
  
  负责第38C条所提述的任何棚架、梯子或其他作支持用的设施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棚架、梯子或其他作支持用的设施的任何工作的承建商,须确保该等设施只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使用─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该等设施的设计及构造使其不会倒塌、翻倒或意外地移动;
  
  (b)该等设施以适当和质佳的物料造成,而该等物料就其将用作的用途而言,是具有足够的强度及荷载力量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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