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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该等设施是妥为维修的,而该等设施每个部分均保持有稳固的支持或保持稳固地悬吊,以确保该等设施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稳当。 (第VA部由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59I章 第38E条曾受训练的工人在监督下架设棚架 (1)负责建筑地盘内任何棚架的承建商,须确保只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方可在该地盘内架设该棚架或在相当程度上扩建、更改或拆卸该棚架─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担任上述工作的工人曾受足够训练,并具有该等工作的足够经验;及 (b)上述工作在合资格的人的直接监督下进行。(2)任何直接控制任何棚架的架设、相当程度上的扩建、更改或拆卸的承建商,须确保只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方可架设、扩建、更改或拆卸该棚架─ (a)担任上述工作的工人曾受足够训练,并具有该等工作的足够经验;及 (b)上述工作在合资格的人的直接监督下进行。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VA部由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59I章 第38F条检查棚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负责建筑地盘内任何棚架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棚架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该棚架只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使用─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该棚架─ (i)在首次使用前已经由合资格的人检查; (ii)在经过相当程度上的扩建后,或其中部分经过拆卸后,或经过其他更改后,已经由合资格的人检查; (iii)在其经历相当可能会影响其强度或稳定性或使其任何部分移位的天气情况之后,已经由合资格的人检查;及 (iv)定期地在紧接每次使用前的14天之内,已经由合资格的人检查;及(b)检查该棚架的人已按认可格式作出报告,并加以签署,而该报告载有各项订明的详情,其中包括述明该棚架处于安全操作状态的陈述。(2)凡不会有人可从棚架任何部分的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则就该棚架而言,第(1)款并不适用。 (3)第(1)(b)款所指的棚架检查报告须于完成后随即由合资格的人交付负责该棚架的承建商及雇用他进行有关检查的承建商。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4)根据第(3)款获交付报告的承建商须─ (a)时刻将该报告或其副本备存于该报告所关乎的棚架所在的地盘内; (b)在所有合理时间让下述人士查阅该报告或其副本─ (i)任何要求查阅该报告的职业安全主任; (ii)任何合法地处于该地盘的其他人(包括任何正使用或拟使用该棚架的人)。 (第VA部由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59I章 第38G条工作吊板(非动力操作)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确保在该地盘内不得使用工作吊板或同类工业装置或设备(但藉动力推动式起重机械升起或降下的工作吊板或同类工业装置或设备除外)。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2)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在该建筑工程中,不得使用工作吊板或同类工业装置或设备(但藉动力推动式起重机械升起或降下的工作吊板或同类工业装置或设备除外)。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VA部由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59I章 第38H条第38B(1)及(1A)及38C条的免责辩护 (1)任何被控第38B(1)或(1A)或38C条所订罪行的承建商如证明有以下情况,则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在该个案的所有情况下,遵从该条所有或任何规定均不属切实可行; (b)(i)该承建商已提供适当和足够的安全网及安全带以代替遵从该等规定;或 (ii)在该个案的所有情况下,提供该等安全网不属切实可行,而有关承建商已提供适当和足够的安全带以代替遵从该等规定;及(c)已采取所有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获提供安全带的人恰当使用该等安全带。 (1999年第64号法律公告)(2)就第(1)款而言,安全网只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方视为适当和足够─ (a)该等安全网的设计及构造;及 (b)该等安全网的架设、维修及其保持所在的位置,能使其有效地保护在高处进行与采用该网有关的工作的人、能使其有效地保护使用该工作所在的建筑地盘的有关部分进出口的人,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能尽量防止堕进网中的人受伤。 (3)就第(1)款而言,安全带只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方视为适当和足够─ (a)该等安全带持续系于适当和稳固的系稳物; (b)该等安全带有适当的装配以配合其使用;及 (c)该等安全带的设计、构造和维修能防止使用该等安全带的人一旦堕下时受伤。 (第VA部由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59I章 第38I条配戴安全带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