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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41A条紧急逃生设施的规定 如任何建筑地盘的地面有挖掘工程、竖井、隧道、坑槽或孔洞,并有理由意恐因水涨或因水或物料冲至而对受雇于该处的人造成危险,则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该挖掘工程或在该竖井、隧道、坑槽或孔洞内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提供足够的设施,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受雇于该处的人可抵达安全的地方。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42条防止吸入尘埃及烟气 第VII部 杂项安全规定 凡任何建筑工程涉及物料的研磨、清洁、喷涂、混合或加工,引致散发尘埃或烟气,其性质及散发的程度相当可能伤害受雇从事该工作的工人的健康,则负责该工程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该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所需的所有合理步骤,藉提供足够的通风或藉设置及使用适当的呼吸器具或其他有效设施,以防止工人吸入该等尘埃或烟气。 (1989年第71号第13条;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43条保护眼睛 如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的工序引致产生物料微粒或尘埃,而其产生方式相当可能致使物料微粒或尘埃进入或损害从事该工序的工人的眼睛,则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该工序的承建商,须确保─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有适当的眼罩或有效的护屏提供,以保护工人;及 (b)工人使用该眼罩或护屏(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59I章 第44条围封机械 (1)负责任何原动机、传动机械及其他机械(不论是否藉机械动力推动)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原动机、传动机械及其他机械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 (a)该原动机的每个飞轮及活动部分; (b)该传动机械的每个部分;及 (c)该其他机械的每个危险部分,均加以有效防护,除非该等部分的位置或构造对在该建筑地盘内的每名工人,均如已加以有效防护般安全。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1A) 第(1)款中对有效防护的提述,指使用以下一种或多于一种方法加以有效防护─ (a)自动式护罩; (b)(在不抵触第(1B)款的条文下)固定式护罩; (c)互锁式护罩; (d)触觉式护罩; (e)双手控制装置。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1B) 第(1A)(b)款所述的任何固定式护罩,可按照《工厂及工业经营(机械的防护及操作)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Q)第6条设有孔口。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2)凡根据第(1)款任何机械的部分须加以防护,则有关的承建商须确保当有关部分在运行或使用时,有关的防护保持在原位,但为进行检验,或为进行检验所显示须立即进行的润滑或调校工作而需暴露有关部分者,则属例外。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3)就第(1A)款而言,“互锁式护罩”(interlocking guard)、“自动式护罩”(automatic guard)、“固定式护罩”(fixed guard)、“双手控制装置”(two-hand control device)及“触觉式护罩”(trip guard)分别具有《工厂及工业经营(机械的防护及操作)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Q)第2条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45条须由曾受训练及有足够能力的工人操作机动设备 (1)负责任何机动设备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机动设备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在建筑地盘使用机动设备时,机动设备只准由曾受训练及有足够能力的工人操作: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但不具上述资格的工人,如在另一名具上述资格的工人监督下,则可操作机动设备。 (2)负责任何机动设备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机动设备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并无18岁以下的人受雇─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操作机动设备;或 (b)向机动设备的操作员发出讯号。(3)在本条中,“机动设备”(mechanical equipment) 包括推土机、压实机、倾卸车、挖掘机、平土机、搬土机、机车、货车、铲运机、卡车及任何在建筑地盘内用以处理物料的流动机器。 (1983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46条青年清洁危险机械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确保建筑地盘的机械或工业装置靠机械动力运行时,任何青年均不准清洁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危险部件。 (1996年第304号法律公告) (1A) 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地盘内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在该机械或工业装置靠机械动力运行时,任何青年均不准清洁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危险部分。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