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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81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59I章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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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经由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及
  
  (b)已向该合资格检验员取得按认可格式发出的报告,其中包括述明该吊重机处于安全操作状况的陈述:但如在之前的6个月内已经根据第(1)款取得证明书,而其中包括述明该吊重机处于安全操作状况的陈述,则可使用该吊重机而无须根据本款取得报告。 (1995年第552号法律公告)
  
  (4)由作出或负责进行测试或检验的人签署本条所规定的测试或检验及其结果的报告,须─
  
  (a)按认可格式作出,并载有各项订明的详情;及
  
  (b)随即交付有关的承建商。(5)根据第(3)款的规定须作出检验报告的人,凡检验显示有关的吊重机须立即或在指明时间内修理,否则不能继续安全使用,则须在完成检验后28天内,向处长送交该个案的报告副本。 (1995年第552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36条禁止载人
  
  第V部
  
  关于用吊重机载人及稳固吊重机上
  
  的负荷物的规定
  
  负责吊重机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吊重机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该吊重机在任何时间均不用以载人。
  
  (1995年第552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37条(由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9I章 第38条负荷物须安全稳固
  
  (1)负责吊重机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吊重机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在使用该吊重机前,须确保将被该吊重机升起或降下的负荷物的每一部分─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在升起或降下时稳固地悬吊或支持;及
  
  (b)充分地稳固,以防止因负荷物任何部分滑脱或移位而对任何人或任何财产造成危险。(2)凡因操作的性质或位置,使负荷物在被吊重机或起重装置移动时,有可能碰到任何物体以致该物体移位,则上述承建商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合法置身于使用该吊重机或起重装置的建筑地盘之内或附近的人,不会因该物体的移位而受到危害。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3)凡有任何盛器与吊重机或起重装置一同使用,以升起或降下石块、砖块、瓦片、石板或其他物体,则上述承建商须确保该盛器被围封或有适当的构造或设计,以防止上述任何物体意外堕下。
  
  (4)如上述承建商已采取有效的步骤,以防止任何人受到从抓斗、铲斗或同类挖掘盛器堕下的物体所危害,则第(3)款不适用于该等挖掘盛器。
  
  (5)负责吊重机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吊重机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该吊重机平台不得用以运载货品或松散物料,除非平台已有围封,或已采取其他有效预防措施,以防止该等货品或物料从平台堕下。
  
  (6)负责任何用以升起或降下负荷物的吊重机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吊重机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不会任由负荷物在该吊重机上悬吊,除非有合资格的人在场监督该吊重机的使用。
  
  (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38A条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确保工作地方安全的职责
  
  第VA部
  
  棚架、工作平台及梯子等
  
  (1)在不影响本部其他条文的原则下,负责任何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
  
  (a)找出在该建筑地盘内高处工作的人的危险状况;
  
  (b)纠正任何在该建筑地盘内高处工作的人的危险状况;及
  
  (c)防止任何在该建筑地盘内高处工作的人遇到各种危险状况。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2)负责任何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确保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在该地盘内每个工作地方提供适当和足够的安全进出口并妥为维修该等进出口。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负责任何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采取适当和足够的步骤,以确保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没有人得以进入该地盘内任何有危险状况的地方。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4)凡任何人为纠正任何危险状况而进行工作,如已采取所有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该人于进行该工作时安全,则就该人而言,第(3)款并不适用。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4A) 就本条而言,“危险状况”(hazardous conditions) 包括以下可引致任何人从高处堕下的危险的状况─
  
  (a)在工作地方的边缘或孔洞不设防护;
  
  (b)工作地方的设计及构造不妥善;
  
  (c)工作地方的承托或锚定不足或不稳固;
  
  (d)工作地方的维修不妥善;
  
  (e)任何工作平台(吊船除外)不符合附表3内适用于该工作平台的条文。 (2003年第25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5)为免生疑问,现宣布─
  
  (a)第(4A)款并不影响第(1)、(3)及(4)款的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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