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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棚架”(scaffold) 指任何临时设置的构筑物,以供人在其上或从其上进行与本规例所适用的操作或工程有关的工作,以及指使人能进入或使物料能送到进行上述工作的地方的临时设置的构筑物,并包括任何工作平台、木板路、路径、梯子或踏梯(不是上述构筑物组成部分的独立梯子或踏梯除外),连同任何护栏、底护板或其他防护装置及所有固定装置,但不包括起重机械或仅用以支持起重机械或支持其他工业装置或设备的构筑物; (1983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塔式工作平台”(tower working platform) 的涵义与《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1995年第552号法律公告) “传动机械”(transmission machinery) 指任何轴、轮、鼓、滑轮、固定轮及游滑轮系统、联结器、离合器、传动带或其他装置,而原动机的运动可藉上述装置传送至任何工业装置或由任何工业装置接收; “维修”、“保持”(maintained) 指保持有效状况、有效操作状态及维修良好。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2)就本规例而言─ (a)承建商如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凡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超过一名,则在该建筑地盘进行工程的总承建商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 (b)任何在本规例内提述的工业装置,如位于某承建商所负责的建筑地盘内,则该承建商即为负责该工业装置的承建商。 (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3条本规例的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 (a)所有建筑工程; (b)所有建筑地盘;及 (c)用以进行建筑工程的机械、工业装置、工具、装置及物料。 第59I章 第4条豁免 如处长信纳在某些情况下,本规例有关保障安全或健康的规定对于个别种类或类别的工业装置或对于某特别的工作类别或方法的适用,就保障安全而言是不需要的,或不是合理切实可行的,则处长可藉其亲自签署的证明书给予豁免,使该种类或类别的工业装置或该特别的工作类别或方法,在证明书内指明的情况下并在符合证明书内指明的条件下,免受有关规定的规限。 第59I章 第4A条对雇用18岁以下的人于建筑地盘工作的限制 第IA部 雇用18岁以下的人于建筑地盘工作 (1)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确保并无18岁以下的人受雇于建筑地盘的任何地方工作,除非该人─ (a)按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的学徒训练合约,乃该承建商或任何其他于该建筑地盘内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的学徒; (b)完成学徒训练并持有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发出的结业证书; (c)参加认可训练课程,并持有当局就该课程而以其为此用途而决定的格式发出的结业证书;或 (d)在当局就此目的而以书面授权的人的监督下,正在接受作为认可训练课程的一部分的地盘训练。(1A)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并无18岁以下的人受雇进行该建筑工程,除非该人符合第(1)(a)、(b)、(c)或(d)款所列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的描述。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2)在本条中─ “当局”(Authority) 指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设立的建造业训练局; “认可训练课程”(approved training course) 指处长为施行本条而不时认可的由当局提供的训练课程。 (第IA部由1994年第221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59I章 第5条吊重机的构造、维修及检查 第II部 吊重机的使用等 (1)负责吊重机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吊重机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确保该吊重机不得使用,除非─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该吊重机机械构造良好,以坚固质佳的物料造成,且无明显欠妥之处; (b)该吊重机妥为维修; (c)固定及锚定该吊重机的安排足以确保该吊重机安全; (d)该吊重机有足够及稳固的支持;及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e)支持该吊重机的每一构筑物均构造良好,有足够的强度,以质佳的物料建造及无明显欠妥之处。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2)负责任何正在使用中的吊重机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该吊重机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a)须安排在使用该吊重机的每个星期内由下列的人检查该吊重机最少一次─ (i)驾驶员或操作员;或 (ii)合资格的人(如该驾驶员或操作员没有足够能力进行检查);及(b)除非已就上述检查或就任何进一步的检查(因上述检查发现该吊重机有欠妥之处而需进行者)取得按认可格式作出的报告,其中包括述明该吊重机处于安全操作状态的陈述,否则须确保在上述检查后,该吊重机不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