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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尽管第(1)款已有规定,如任何人必须为一份执业证明书的持有人,则该人除非在有关诉讼因由出现时,是一份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持有人,否则无权以注册中医身分追讨任何费用、讼费或其他酬金。 第549章 第81条对执业证明书的费用的追讨 (1)如任何注册中医违反第76(1)条,则根据第76(2)条须由他缴付的订明费用的款额,可以注册主任的名义提出申索而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2)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证明书如看来是由注册主任亲笔签署并表明有关注册中医尚未缴付订明费用,则直至相反证明成立,该证明书即为没有缴付该费用的证据。 (3)根据本条从任何中医讨回订明费用后,在该中医名列于注册名册内的情况下,且如适用的话,在第77条的规限下,注册主任可向该中医发出执业证明书。 第549章 第82条进修中医药学 (1)中医组可在注册事务小组的建议下,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或教育机构共同为审定中医药学的进修而作出安排。 (2)中医组须决定有关进修中医药学的规定,而该等规定则是任何执业证明书根据第76或77条续期之前所须符合的。 第549章 第83条有限制注册 第VIII部 有限制注册 (1)如任何教育或科研机构拟聘用有下述情况的人主要为该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研究─ (a)该人并没有第67条所提述的任何注册资格;或 (b)该人具有使其有资格注册的资格,但在当时情况下,如要该人根据第69条取得注册并不切实可行,则该机构可代表该人向中医组申请给予该人有限制注册。 (2)为施行第(1)款,中医组须不时藉在宪报刊登公告,公布教育或科研机构的名单,而由该等机构提出有限制注册申请,方获考虑。 (3)为免生疑问,根据第(2)款刊登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 第549章 第84条有限制注册申请 (1)有限制注册申请须以中医组决定的格式向中医组提出,并须附有─ (a)中医组决定的文件及详情;及 (b)订明的申请费用。(2)为对有限制注册申请作出决定,中医组可要求该名由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提交一份述明详情与第68(3)(a)条所规定的相同的声明。 第549章 第85条有限制注册的批准 (1)中医组在接获第84(1)条所提出的申请后,可将该项申请转交注册事务小组。 (2)注册事务小组可向中医组作出报告,但如中医组有所指示,则须向中医组作出报告。 (3)在任何根据第(2)款向中医组作出的报告中,注册事务小组须向中医组就应否批准申请一事作出建议。 (4)如中医组信纳─ (a)有限制注册申请是由根据第83(2)条所指明的教育或科研机构提出的;及 (b)由该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 (i)已圆满地完成一项获中医组接纳的中医本科学位执业训练课程或同等课程;及 (ii)具有足够及有关联的全职中医执业经验,则中医组在注册事务小组建议下,可指示在中医组就该人的执业而施加的条件及限制下,将该人注册为有限制注册中医。 第549章 第86条有限制注册的限制 任何人根据第85条所作的注册,其限制须在该条所指的指示内界定,指明─ (a)一段不超过1年的期间为注册有效期间; (b)该项注册对其有效的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的名称; (c)受雇在该指名的机构主要进行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研究工作的情况;及 (d)中医组就该有限制注册中医的执业而指明的条件及限制(如有的话)。 第549章 第87条有限制注册证明书 如任何有限制注册申请根据第85条获批准,则注册主任须将由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的姓名记录在注册名册内,并须向该人发出一份采用中医组决定的格式的有限制注册证明书。 第549章 第88条拒绝有限制注册申请 (1)如有下述事项,则中医组可拒绝任何有限制注册申请或有限制注册续期的申请─ (a)中医组信纳申请并不符合第85条的规定; (b)在适当的研讯后,中医组信纳由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 (i)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或 (ii)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c)中医组信纳提出该项申请的机构或由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以欺诈手段或失实陈述寻求取得注册;或 (d)中医组信纳在任何情况下拒绝该项申请或续期申请均属合理。(2)如中医组拒绝某项申请,则中医组秘书须将该项决定及拒绝理由以书面通知提出该项申请的机构及由该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 第549章 第89条有关有限制注册续期的条文 (1)如任何根据第83条提出申请的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将有关注册续期,而中医组批准该项申请,则该项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