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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81886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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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第549章 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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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认为某组的任何成员不能够或不适合作为该组的成员而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则局长可宣布该组该名成员的职位悬空,并须以局长认为适合的方式公布该事实;上述宣布一经作出,该职位即告悬空。
  
  第549章  第19条临时成员
  
  (1)如某组的任何成员因疾病或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在任何期间作为该组成员而执行职责或行使权力,则局长可委任另一名具有适当资格可获委任的人士为该组的临时成员在该期间代替该成员。
  
  (2)当任何人士作为某组的临时成员而行事时,他有能力执行他临时代替的该名成员的一切职责和行使该名成员的一切权力。
  
  第549章  第20条丧失资格
  
  尽管前述条文已有规定,如─
  
  (a)在任何时间已有一项命令根据第98条针对任何人而发出;
  
  (b)任何人属─
  
  (i)正在服刑者;
  
  (ii)未获解除破产的人;
  
  (iii)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人;或(c)任何人属局长认为是不适合获委任的人,则该人无资格获委任或再获委任(视属何情况而定)为任何一组的成员。
  
  第549章  第21条停止作为成员
  
  如某组的任何成员在获委任时并非管委会成员,但在其任职期间成为管委会成员,则他即告停止为该组的成员。
  
  第549章  第22条继续作为成员
  
  如在中医组或中药组(视属何情况而定)─
  
  (a)考虑任何投诉;
  
  (b)考虑任何告发;
  
  (c)进行任何研讯;或
  
  (d)进行任何覆核,的期间,该组的任何成员─
  
  (i)发出辞职通知;或
  
  (ii)由于其任期届满或由于第21条所提述的其他情况而停止作为成员,则该成员可为完成执行他在有关(a)、(b)、(c)或(d)段(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职能而继续为该组的成员。
  
  第549章  第23条各组的秘书及法律顾问
  
  (1)每一组须有─
  
  (a)一名该组的秘书;及
  
  (b)一名法律顾问(须是律师或大律师)。(2)第(1)(a)及(b)款所指明的人士均由局长委任。
  
  第549章  第24条各组的职能
  
  (1)中医组及中药组的职能分别列明于附表3的第I及II部。
  
  (2)局长在谘询管委会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修订附表3。
  
  第549章  第25条设立各组的属下小组
  
  第IV部
  
  中医组及中药组属下的小组
  
  (1)管委会须─
  
  (a)在中医组之下设立下述小组─
  
  (i)注册事务小组;
  
  (ii)考试小组;及
  
  (iii)纪律小组;(b)在中药组之下设立下述小组─
  
  (i)中药管理小组;
  
  (ii)中药业管理小组;及
  
  (iii)中药业监管小组,而该等小组分别具有附表4第I、II、III、IV、V及VI部内指明的职能。
  
  (2)局长在谘询管委会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修订附表4。
  
  第549章  第26条注册事务小组
  
  注册事务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而每名成员均由中医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
  
  (a)一名本身是中医组成员的主席;
  
  (b)5名中医;及
  
  (c)1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或科研机构的人士。
  
  第549章  第27条考试小组
  
  考试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而每名成员均由中医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
  
  (a)一名本身是中医组成员的主席;
  
  (b)4名中医;及
  
  (c)2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或科研机构的人士。
  
  第549章  第28条纪律小组
  
  纪律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而每名成员均由中医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
  
  (a)一名本身是中医组成员的主席;
  
  (b)一名本身是中医组成员的副主席;
  
  (c)4名中医;及
  
  (d)2名本身是中医组业外成员的人士。
  
  第549章  第29条中药管理小组
  
  中药管理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
  
  (a)1名由署长委任的公职人员;
  
  (b)政府化验师或其代表;及
  
  (c)由中药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的下述人士─
  
  (i)一名本身是中药组成员的主席;
  
  (ii)2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
  
  (iii)1名中医;及
  
  (iv)1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或科研机构的人士。
  
  第549章  第30条中药业管理小组
  
  中药业管理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
  
  (a)2名由署长委任的公职人员;及
  
  (b)由中药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的下述人士─
  
  (i)一名本身是中药组成员的主席;
  
  (ii)2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
  
  (iii)1名中医;及
  
  (iv)1名业外人士。
  
  第549章  第31条中药业监管小组
  
  中药业监管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
  
  (a)1名由署长委任的公职人员;及
  
  (b)由中药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的下述人士─
  
  (i)一名本身是中药组成员的主席;
  
  (ii)一名本身是中药组成员的副主席;
  
  (iii)2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
  
  (iv)1名中医;及
  
  (v)2名本身是中药组业外成员的人士。
  
  第549章  第32条适用于纪律小组及中药业监管小组的条文
  
  (1)如在纪律小组或中药业监管小组(视属何情况而定)正考虑任何投诉或告发的期间,该小组的任何成员─
  
  (a)发出辞职通知;或
  
  (b)由于任期届满或由于第38条所提述的其他情况而停止作为成员,则该成员可为完成执行他在有关该项投诉或告发方面的职能而继续为该小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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