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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除第(1)款订定的名衔外,注册中医尚可使用下述加称或称谓以表明其在中医执业方面的科别─ (a)全科(general practice); (b)针灸(acupuncture); (c)骨伤(bone-setting)。(3)如任何注册中医欲使用第(2)款所提述的加称或称谓,则他须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格式─ (a)以英文称为“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General Practice)”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Acupuncture)”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Bone-setting)”;或以中文称为“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全科)”或“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针灸)”或“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骨伤)”(视属何情况而定);或 (b)以英文简称为“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General Practice)”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Acupuncture)”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Bone-setting)”;或以中文简称为“注册中医(全科)”或“注册中医(针灸)”或“注册中医(骨伤)”或“注册中医师(全科)”或“注册中医师(针灸)”或“注册中医师(骨伤)”(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549章 第75条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的特权 (1)除第76条另有规定外,每名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均有权作中医执业和在任何法院追讨─ (a)在专业协助、谘询及出诊方面的合理收费;及 (b)该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供应予其病人的或他为其病人而制造的任何中药材、中成药或任何中医医疗装置的价值。(2)任何人除非在有关收费产生的日期已是一名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否则无权在任何法院追讨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该等收费。 第549章 第76条无执业证明书的注册中医不得执业 执业证明书 (1)任何注册中医(根据第85条注册者除外)除非是一份当时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持有人,否则不得作中医执业。 (2)任何注册中医可以书面向注册主任提出申领执业证明书或将执业证明书续期的申请,该项申请须附有─ (a)订明费用;及 (b)一项有关下述事项的声明─ (i)自─ (A)他已注册;或 (B)其执业证明书上一次获续期, (视属何情况而定),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ii)自─ (A)他已注册;或 (B)其执业证明书上一次获续期, (视属何情况而定),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iii)(如属他曾被如此定罪或被如此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每项该罪行或该失当行为纪录的发生地点及性质,视属何情况而定;及(c)(如属续期)中医组规定的有关进修中医药学的文件或证明书。(3)注册主任接获第(2)款所提出的申请后,在下述情况下,可发出执业证明书或将执业证明书续期,并指明所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a)第(2)(b)款所提述的声明表明该注册中医─ (i)不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及 (ii)不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及(b)第(2)(c)款所提述的文件或证明书说明该注册中医符合中医组根据第82条决定的规定。 第549章 第77条涉及以往定罪及专业上的失当行为的个案 (1)如任何注册中医根据第76(2)(b)条的规定而作出一项声明并声明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则注册主任须将其个案转介纪律小组。 (2)如中医组依据纪律小组的考虑及建议,指示向该注册中医发出一份执业证明书或批予续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则注册主任须发出该证明书或将该证明书续期,并指明所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第549章 第78条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为该证明书内指明的不超过3年的期间。 (2)如在任何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该证明书的持有人停止作为注册中医,则该证明书即当作已被注销。 第549章 第79条执业证明书持有人的责任 如在任何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该证明书的持有人─ (a)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则他须立即向注册主任报告该项定罪; (b)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则他须立即向注册主任披露该失当行为的纪录。 第549章 第80条有关执业证明书的推定条文 (1)任何人如根据第76条而必须为一份执业证明书的持有人,则当该人按照第76(2)条向注册主任妥为申请并缴付订明费用后,须当作已取得执业证明书。 (2)向注册主任提出的申请一经批准或拒绝,第(1)款即不再适用。 |